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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員工在尾牙或春酒利用音樂表演唱歌跳舞,是否需要取得授權?

最近是各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或春酒的旺季,Lulu的公司要求各部門要在尾牙活動提供表演節目,Lulu的部門為了炒熱活動氣氛,決定表演最近流行的BTS唱跳歌曲,Lulu突然想到公司參加尾牙活動的人數眾多,在這麼多人前面利用流行歌曲表演唱歌、跳舞會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利用他人歌曲進行現場表演,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原聲版本),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但於尾牙或春酒活動中,由主管、員工提供表演節目助興,因屬非經常性的特定活動,且沒有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也沒有向表演人支付報酬(若公司提供中獎或獲得名次之獎金,由於其不具有表演之對價關係,故不算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則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對於公開演出的行為主張合理使用;惟要注意如另行錄製下來放到網路供人觀賞,就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喔!

另外,若於尾牙、春酒活動時,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表演人報酬者,則無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適用,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才能利用。

  • 發布日期 : 111-01-05
  • 更新日期 : 111-01-0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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