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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知名卡通人物製成香包販售嗎?

陳媽媽為了貼補家用,決定自己手工製作香包,在端午節的時候對外販售。為了更吸引民眾購買,陳媽媽上網蒐集了許多卡通人物的圖案,依照這些圖案製作了各式各樣的可愛香包,陳媽媽這樣的行為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卡通人物造型如果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還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之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陳媽媽若利用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卡通人物圖案製作香包,將涉及「重製」的著作利用行為;如加上自己的創意在內,則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將這些香包對外販售,會再涉及「散布」的行為。以上的利用行為皆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屬於合法利用,否則就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侵權責任。

因此,建議陳媽媽可自行創作圖案,或上網搜尋創用CC圖庫中,在其授權範圍內符合其利用需求的圖案,以及CC0圖庫(權利人「不保留權利」的授權模式)的圖案,當作其製作香包的參考,如此就可以放心地利用,且可避免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喔!

  • 發布日期 : 111-06-06
  • 更新日期 : 111-11-2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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