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商標法於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商標圖樣具功能性部分應以
虛線方式呈現,不能以虛線方式呈現者,應聲明不屬於商標之一部
分,始得註冊(商30Ⅳ)。同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商施12I⑩、13Ⅱ)
一併修正施行,爰配合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施行,擬訂「非傳
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商標圖樣中功能性部分的處理原則:
(一)商標圖樣中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表示;
(二)其無法以虛線表示者,應聲明該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二、明確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示者,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商施13Ⅱ)係
表示功能性或表示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態樣等不具識別性情
形,以輔助商標圖樣審查,並符合界定商標權範圍的要求。
三、明確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有別於傳統商標之平面特
徵:
(一)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係顏色、立體形狀、動
態、全像圖及聲音等本身。
(二)以立體商標為例,其識別特徵係指使用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
容器等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整體立體形狀之商業
印象,如僅將文字、圖形、記號等特徵以虛線方式呈現於商
品特定位置,或聲明形狀部分不在專用之列,無法清楚明確
表現其欲註冊保護的立體商標為何者,申請人應補正說明或
改為傳統之平面商標申請註冊。
四、為清楚及明確立體商標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態樣,申請人
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如一申請案指定使用於多類別
者,應依其指定商品或服務類別界定其立體形狀之態樣。
五、因應審查實務需要,適時新增近期案例及修正案例之商標描述,
以利提供各界參考運用。
本次修正草案以劃底線的方式呈現,歡迎各界於 114 年 7 月 10 日
前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商標權組組信箱),本局將
彙整相關意見,納入修訂討論並整合後,擇期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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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8修正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對外徵求意見版PDF1 MB下載次數:7
- 發布日期 : 114-06-23
- 更新日期 : 114-06-23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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