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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專利法僅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得申請分割,修正草案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新型專利亦得適用。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因舉發人不斷補提理由及證據,或因專利權人不斷提出更正案,延宕案件之審查效率,不利專利權之安定,爰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從1個月延長至3個月,如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之期間及其更正案之審查方式
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之權利範圍任意更動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限於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等有實質爭議時,才可申請更正,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四)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由12年延長為15年
延長設計專利權,將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提升產業設計附加價值高之產品,加大產業創新成果之保護。
(五)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
專利檔案空間不足,因為目前專利檔案高達120多萬件,檔案儲存空間已是嚴重問題,經參考國際立法例,對未有保存價值之檔案宜有更妥善的處理,故將現行永久保存之規定,改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他的改為30年以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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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1-10
  • 更新日期 : 108-01-10
  • 發布單位 : 法務室
  • 瀏覽人次 : 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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