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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經廣納各界意見後,本局研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設立集管團體部分:
1、增訂申請設立許可時應檢附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之發起人會議紀錄及簽名冊,以及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資訊,以確認集管團體發起人相關資料之真實性。
2、修正集管團體發起人之消極資格,以符合人民團體法規定。增訂申請設立集管團體應諮詢公眾意見之規定,俾使利用人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且得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二)集管團體良善治理部分:
1、增訂集管團體對其會員著作應為合理審查及對公眾提供相關資訊之規定,俾使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正確及透明。
2、增訂董事、監察人消極資格及其任期、連任之限制,俾利防止因董監事不適任產生之弊病。
3、增訂集管團體應有內部控制措施之規定,以確保其係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
4、增訂集管團體應編造之財務報表內容,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上網供大眾查閱,以提升財務透明度。
5、增訂集管團體使用報酬收入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儲存,使其帳務處理清楚透明,以保障會員權益。
(三)專責機關監督輔導部分:
1、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令集管團體限期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以加強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之財務監督。
2、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逕自解任集管團體違法人員之規定,以完善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監督職權。
3、增訂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之例示規定,包括連續三年未分配使用報酬、擅自挪用會員分配款、財務改善計畫無法執行等,使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之判斷標準更加明確。
4、增訂集管團體及其有權代表之人或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之罰則,以強化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監督、輔導之職權。
5、增訂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時之相關配套措施規定,使集管團體與會員間之法律關係能儘速確定,並減少對利用人之衝擊。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2月15日前提供書面意見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二)傳真:(02)2736-5061。
(三)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08-10-16
  • 更新日期 : 108-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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