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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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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經智字第11252000020號

主旨: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需增訂公開傳輸教科用書之法定授權使用報酬率,並為因應我國社會經濟之變遷,爰全面檢討修正旨揭規定之使用報酬率。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12-02-14
  • 更新日期 : 112-02-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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