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等4項行政規則,自113年3月 15日生效。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或單位名稱異動,配合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
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及「商標
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1點、第5點規定,並就基準內容酌作文字調整,自113
年3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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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零售服務審查基準」、「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PDF3 MB下載次數:567
- 發布日期 : 113-03-25
- 更新日期 : 113-04-01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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