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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藥化粧製劑;含藥洗髮精;含藥口腔清潔劑」商品之分類異動及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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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08年5月30日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復於109年8月6日公告廢止「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簡稱含藥化妝品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為因應衛福部廢止含藥化粧品基準,並避免牴觸新修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特定用途化粧品」相關規範,本局公告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原於第5類所列載之「含藥化粧製劑;含藥洗髮精」組群商品及「含藥口腔清潔劑」組群商品,將自110年1月1日起不再核收,並說明如下:
一、 未來業者欲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第5類之盥洗製劑、鬍後水、洗髮精、口腔洗淨劑等商品申請註冊者,應注意,該等商品具有醫療效能,需表明為「醫療用」以資區別,且商標實際使用時,需特別留意衛福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規規定。
二、 業者原註冊指定於第5類「含藥化粧製劑;含藥洗髮精;藥皂」組群商品及「含藥口腔清潔劑」組群商品的商標,因法令修正後,市場上不得再使用該等商品名稱;至於已註冊列為指定商品之商標是否真實使用的認定,除符合「特定用途化粧品」的使用情形外,本局將參酌業者實際商品在市場交易情形以為斷。
三、 如業者實際有使用於醫療用鬍後水;醫療用洗髮精;醫療用盥洗製劑;醫療用口腔洗淨劑等商品者,應與註冊指定商品具同一性,而不影響註冊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商品範圍之認定。
  • 發布日期 : 109-12-05
  • 更新日期 : 109-12-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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