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歡迎參考運用!

為使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標準更明確而可資依循,本局參考歐盟、日本、美國等審查基準,以及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修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商標近似部分:增列商標元素識別性強弱與整體觀察、得拆解文字商標整體比對態樣、有特定對應字詞與拼音文字近似等判斷原則,並例示案件類型說明。
(二)商品/服務類似部分:增列「行銷管道或場所」為類似商品/服務考量因素之一;說明商品/服務之互補功能、聯合或搭配使用關係;針對商品本身與其零組件、原料或半成品之間的類似關係補充說明,並例示各項因素之內涵及適用標準等。
(三)其他判斷混淆誤認之各項因素,如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等因素,以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有關「顯屬不當」等認定原則,微調相關內容,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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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12-05
- 更新日期 : 110-11-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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