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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申請案」自111年起適用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

1.做什麼-1

110年以前依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規定,僅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

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時程,經濟部於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自111年起,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提出日本特許廳所核發之存取碼,將視為已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設計專利申請相關書表並配套修正,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本局網站,歡迎申請人使用。

  • 發布日期 : 111-01-05
  • 更新日期 : 110-12-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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