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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自111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1.做什麼-1

為配合專利電子證書之推動、落實發明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之規範、明確不同申請名義歸屬於同一權利主體之專利案件審查規則及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讓審查基準更臻完善,爰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電子送件之簽署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多屬私法性質,經相對人同意即可,故修正放寬簽章態樣,不論簽署者是透過何種方式簽署,只要其簽名、蓋章或電子簽名之形式外觀,可與申請文件資料比對即可。

二、第三章專利申請人

3.1發明人之異動、4.1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4.5變更發明人姓名三節,配合程序審查實務調整內容並導入案例說明,期使各界較能清楚理解審查原則,另說明申請同時檢附文件有不一致之補正者非屬變更申請事項,並依司法判決增修不同申請人歸屬於同一主體之名稱變更案例說明。

三、第五章申請日

1.1申請書一節,專利案申請日之確立與申請書所載明申請人具連動關係,為明確界定應處分申請日延後之情形,酌修說明態樣並改以條列方式分為申請主體變更、申請人增加、申請人減少等三種情形。

四、第七章優先權及優惠期

1.5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及檢送文件期間一節,新增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錯誤態樣例示。

五、第八章生物材料寄存

4.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一節,增修非為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者,其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該生物材料存活資訊。

六、第十九章專利權之異動

6.質權設定登記之6.2應備申請文件一節,配合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經智字第11104604410號令修正公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條文修正質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內容。

七、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條文及程序審查實務酌修文字、修正各章節內容之誤繕等。

  • 發布日期 : 111-12-05
  • 更新日期 : 111-11-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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