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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預告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分割案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內容時,應提出劃線版本

1.TIPO-1-1-法務

為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要,提升審查效率,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3日預告,要點如下:

一、 考量分割案審查實務,分割案之說明書內容如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之說明書內容,本局審查時,須仔細核對,以利判斷分割後之申請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為提升審查效率,明定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並得就差異部分為相關說明。

二、 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並於法定期限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依專利法第27條規定,不須再於我國國內重複寄存。該條參考布達佩斯條約國際寄存機構之實務做法,採取寄存證明及存活證明兩證合一;目前與我國相互承認之外國寄存機構,均為布達佩斯條約締約國所認可之國際寄存機構,其所出具證明文件均含寄存及存活證明,為因應未來推動我國與外國簽署生物材料寄存之相互承認,如其寄存機構非屬布達佩斯條約認可之寄存機構,則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應包含存活證明。
 

  • 發布日期 : 112-02-05
  • 更新日期 : 112-02-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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