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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 l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修正條文,自 112年7月1日施行

1.TIPO-1-1-法務

本局審查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原須將申請人檢附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文件,送請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確認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臨床試驗期間。配合衛福部110年11月2日修正公告之「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將「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臨床試驗資料」,列入審查確認範圍,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提升專利審查效率,112年6月28日修正發布「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自7月1日起,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本局可作為審查之資料,毋須將申請人所送資料送請其確認。

  • 發布日期 : 112-07-05
  • 更新日期 : 112-06-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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