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並自113年6月11日生效

為提供更專業及嚴謹之聽證制度,兼顧救濟時效等效能,智慧局參酌行政程序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等法規,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作為案件審查依據。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聽證程序之審查功能,明定聽證程序所審查之商標爭議案件,均應指派3位以上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審查。(要點3)
二、 增訂得視案件繁複程度舉行預備聽證。(要點5)
三、 聽證應以言詞公開為之,惟公開如有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明定得申請聽證不公開之事由。(要點6)
四、 明定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取消聽證、或審查人員有變更者,應重新踐行通知與公告程序。(要點6)
五、 增訂主持人得就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要點8)
六、明定聽證得採遠距視訊方式及其聽證紀錄簽章方式與法律效果。(要點9及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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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3-07-03
- 更新日期 : 113-07-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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