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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及第五篇相關章節,並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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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時反映審查實務、齊一見解並精進審查品質,爰修正審查基準之內容,並增加審查原則及案例。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3章、第11章、第14章,以及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1. 第二篇第1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以及第二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有關序列表之修正以及本局已實施WIPO ST.26標準,修正第1章1.3.1可據以實現一節,以及第14章4.1、4.3及4.3.2節相關內容。
     
  2. 第二篇第3章專利要件
    2.6.4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一節,新增例1,具體說明如何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
     
  3. 第五篇第1章專利權之舉發
    2.1.2利害關係人一節,說明何謂舉發申請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另說明利害關係人之審查,應進行合理程度之調查並為形式上之判斷。

    9.舉發案與專利侵權訴訟之關係一節,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原第17條已修正為第44條,其中刪除本局輔助參加訴訟之規定,另增訂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之制度,爰配合該法條文及其立法說明而修正基準相關內容。
  • 發布日期 : 113-08-01
  • 更新日期 : 113-08-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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