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預告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智慧局為配合著作權法、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於99年2月10日將「著作權仲介團體」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因應著作權爭議調解實務需求,以及促進著作權紛爭一次解決,爰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之相關程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所稱「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調解事件之申請不合法定程式,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事項;以及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三、增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調解程序或加入為當事人,並配合調整調解書應記載事項。
四、增訂調解委員得續行調解;以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依職權終結調解程序之依據。
對於上開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113)年12月16日前提供書面意見。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電話:(02)23767144
(四)傳真:(02)2736500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13-11-04
- 更新日期 : 113-11-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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