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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試行期間延長2年。

2.TIPO新訊_3-1_專行組

智慧局為提供設計專利申請案更多元而彈性之審查方式,特訂定「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自112年9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加速實體審查之申請,原試行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經評估後將繼續試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再依試行情形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方案。

 

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申請須知

一、申請時點

設計專利申請案於接獲智慧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二、申請方式

申請本方案者,應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試行期間,本方案免申請規費。

三、申請事由

(一)事由1:第三人商業實施

申請人依事由1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第三人為商業上實施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產品型錄、報章雜誌等),並應敘明該第三人資訊、實施行為及其起始時間。

(二)事由2: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

申請人依事由2申請加速審查者,應檢附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所對應獲獎設計外觀之證明文件。本事由受理之設計獎項如下:

1.我國金點設計獎

2.德國iF獎(iF Design Award)

3.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

4.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

5.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三)事由3: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

申請人依事由3申請加速審查者,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以3件為限。

加速審查申請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前述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加速審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 發布日期 : 114-01-03
  • 更新日期 : 114-01-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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