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Australia:澳、美、歐以電腦實現之發明專利趨勢分析
專利在促進科技創新和推動經濟成長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過於寬鬆的專利保護可能會限制競爭,進而抑制創新。特別是在電腦軟體相關的發明是否應該納入專利保護範疇,一直是爭議的焦點。隨著數位技術在企業營運和創新領域中的影響力日益提升,這一問題變得更加重要。
在澳洲,一項發明要具備專利性,必須符合「製造方式(manner of manufacture)」的要求,即該發明必須是具有經濟效用的人為創造。因各國對於專利適格性的界定有所不同,因此以電腦實現之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下稱CII)的專利核准標準在不同國家間存在顯著差異。所謂CII是指運用電腦技術或程序來實現的發明,包括電腦軟體、程式發明、改進電腦處理能力、網路和通信技術等。
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IPA)針對2010至2020年間在IPA、歐洲專利局(EPO)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的CII專利進行研究,研究發現不同專利局對CII專利的審查存在顯著差異。
- CII專利申請占比
在IPA的CII專利在總專利申請中占比32%,低於USPTO的50%和EPO的41%。這反映了不同地區在專利的技術領域組合差異。
- CII專利在澳、美、歐獲准可能性比較
根據研究數據,IPA在審查CII專利之嚴格程度介於美國和歐盟之間。在2001至2020年間,IPA對於可能會受到「製造方式」異議的CII專利的通過率為54%,高於EPO的27%,但低於USPTO的68%。這顯示,IPA在CII專利審查法規標準上相較於歐洲為寬鬆,但比美國嚴格。
- 向USPTO申請CII後,再向IPA申請同一專利的傾向降低,但對高價值專利影響較小
向USPTO申請CII專利申請後,再向IPA申請同一專利(相同或類似發明專利)申請的可能性只有一半。平均而言,向USPTO申請專利保護的申請人,再向IPA申請同一專利申請的可能性為6%。若該項發明是處於可申請專利邊緣的CII,其可能性減半,僅為3%。但相比之下,若專利技術和經濟價值較高,這一影響會有所減輕。
當CII發明處於專利適格性邊緣時,相較於非CII發明,這些專利在IPA的審查核查比率較非CII專利低18%;在USPTO的核准比率低7%;在EPO的核准比率低24%。此結果顯示,澳洲在法律標準的嚴格性方面介於歐洲和美國之間。
- 2014年法院判決的影響
IPA的專利審查標準自2014年以來經歷了變化,這些變化源於兩項重要的法院判決—Research Affiliates LLC 訴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2014)和Alice Corp 訴 CLS Bank International(2014)。這兩起判決明確界定了CII專利的適格性標準,對專利權之審查產生了顯著影響。
研究顯示,2014年後,IPA核准處於適格性邊緣的CII專利機率降低12%;對於2014年以前曾向IPA申請CII專利的申請人,該年法院裁判後,他們後續提交CII專利的機率比以前減少了最多23%。CII專利申請數量的減少反映出申請人在專利布局策略上的調整,部分申請人將焦點轉向其他領域,避免了處於專利適格性邊緣、可能遭駁回的CII發明。
總結來說,這項研究探討了CII專利審查的法規標準如何影響不同國家的專利申請情況。研究顯示,雖然澳洲的CII專利申請與其他國家並無顯著偏差,但2014年法院判決的改變,特別是Research Affiliates一案,顯示出一國法律標準的變化對於專利案件的申請將帶來巨大影響。這些變化已導致更多CII專利申請人選擇不再向IPA尋求專利保護。
- 發布日期 : 114-03-25
- 更新日期 : 114-03-26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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