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新商標規則施行,商標爭議程序得申請保密命令
加拿大政府為了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於2018年啟動「智慧財產權戰略」,對商標規則(Trademarks Regulations)進行修正,修正重點聚焦於商標爭議處理程序效率的提升,以及制度漏洞的填補。
主要變革包括「針對當事人惡意延滯程序的裁罰」、明確規範「證據保密命令」的申請要件、導入「專案管理制度」及「官方商標主動無效宣告」四大面向,修正條文已於2025年4月1日施行生效。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為了解決既有商標爭議處理程序,導致商標異議委員會(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 TMOB)在處理複雜的商標爭議時,可能面臨當事人惡意拖延程序,造成審理資源的耗損與浪費等制度漏洞。例如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當事人利用策略性的拖延,反覆提出分案申請或濫用聽證程序,不僅增加對造當事人的處理成本,也造成異議委員會案件逐漸積壓。
- 建立針對惡意延滯程序的裁罰機制
4月1日施行的新法賦予CIPO針對惡意延滯程序之行為,可以依另一造當事人之申請進行裁罰,以促進程序正常推進。根據修正條文,CIPO可以針對特定的惡意延宕行為課予一定的費用裁罰,包括「惡意搶註」、「於聽證會前14日內撤回請求」、「濫用分案申請」及「其他不當延滯程序」等四種情況,可分別課予兩倍、五倍到十倍不等的費用裁定,其中針對惡意搶註行為的裁定最重,裁定金額最高可達該程序申請費的十倍。
當事人欲對另一造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費用裁定,必須透過線上申請,並須具體說明不當行為事由。基於行政中立,CIPO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裁罰,且必須於處分書中載明裁定理由、行為定性的裁決依據、金額計算方式及比例原則的考量,以維持CIPO的中立性並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
- 證據保密命令
明確規範保密命令申請程序與要件,首先要求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提交:
(1) 欲保密的證據清單
(2) 該證據尚未公開的聲明
(3) 證據應予保密的具體理由
(4) 對造當事人是否同意此請求的明確表示
(5) 委員會在做出保密命令決定前所需的任何其他資訊
CIPO在審查是否核發保密命令時必須通過特定要件的檢驗,具體內容包含執行2002年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Sierra Club of Canada v. Canada (Minister of Finance)一案所建立的「Sierra Club Test」二階段判斷標準(證據公開風險與重大利益的關聯性及比例原則的適用),以及2021年的Sherman Estate v. Donovan一案,最高法院針對Sierra Club Test提出三項更具體的要件(嚴重風險、必要性、比例原則)。隨著Sierra Club Test二階段判斷標準的確立,越來越多的行政程序也採用這樣的標準,然而核發保密命令後,CIPO仍將保留後續修正證據保密的範圍或撤銷的權利。
實務上,這樣的機制可以有效解決商標爭議中面臨的營業秘密外流風險,例如生技公司在新藥上市前的商標爭議程序中,得就臨床試驗數據申請保密命令,避免競爭對手透過爭議程序取得敏感資訊。
- 建構彈性化的案件管理制度
修法賦予CIPO有權採用更彈性的案件管理制度,允許視個案複雜程度將案件列為「專案管理」。專案管理模式適用於證據量龐大、多案關聯性高或有重大延滯之虞等情形,CIPO得逕行調整程序期限與進行方式,必要時更可合併審理有共同爭點的案件。
新制度有利於處理複雜的商標爭議程序,例如某著名企業在加拿大數個省份同時遭遇商標爭議時,CIPO可依職權啟動專案模式整合各省份案件審理的進程,降低重複舉證的成本並提高審理效率。
- 賦予CIPO宣告「官方商標」失效的權利
加拿大商標法除了對一般商標提供保護之外,也對具備一定公益色彩的法人團體,或受公權力實質控制之機關、組織擁有的「官方標識」提供特殊保護。官方商標不須自行申請展延,因其永久有效因而長期遭人詬病。新法導入「公示無效」制度,任何人皆得向CIPO提出撤銷請求,若經調查認定該官方商標已無保護之必要,CIPO得主動公告該商標不再受加拿大商標法保護,並開放公眾申請註冊。
新法免去過往如欲撤銷官方商標,只能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繁瑣流程,大幅降低撤銷官方商標之成本。典型的案例包含市政機關改制後所遺留的標識,或公立醫院私有化後仍占用官方標識等情形。
本次修法目標是透過以上制度的建立,加速商標爭議程序的審理效率,同時在商標法中增訂證據保密命令相關規定,確立加拿大商標制度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為全球智慧財產權行政程序的改革,提供具參考價值的範本。
- 發布日期 : 114-06-04
- 更新日期 : 114-06-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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