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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廳不再以先前技術檢索結果要求修正先前技術開示

日本特許廳(JPO)自2005年起實施在審查意見通知函中發出「以先前技術檢索結果對申請人的要求」之措施。若JPO檢索到「與申請案有相同申請人或發明人」且「僅用單一文獻即可否定至少一個請求項之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時,會在審查意見通知函中要求申請人於說明書開示該些文獻作為已知的先前技術文獻。其理由為開示與申請案相似的先前技術文獻,並根據先前技術適當評價本申請案的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有利於早日取得專利權並提升專利權的穩定性。

由於如今申請人對上述措施已有一定程度的理解,JPO宣布於2023年3月31日停止實施「以先前技術檢索結果對申請人的要求」,並對應修改審查手冊,刪除與該措施相關的內容。惟JPO強調,根據特許法第36條第4項第2款的規定要求公開先前技術文獻這一點沒有改變。因此若先前技術文獻欄位未記載且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備,或說明書或圖式雖記載先前技術但未寫入先前技術文獻欄位內時,審查官仍得發出補正通知。

  • 發布日期 : 112-06-05
  • 更新日期 : 112-05-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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