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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鑒於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為規範安全應用、促進健康發展,中國大陸地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3年7月10日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同年8月15日施行,涵蓋了技術發展與治理、服務規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共計五章24條,摘要重點如下:

  •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應當尊重智慧財產權。
  • 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訓練數據處理活動,包括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和基礎模型;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 服務提供者應配合監督檢查,按要求對訓練資料來源、規模、類型、標注規則、演算法機制等予以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 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圖片、影片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
  • 不適用《暫行辦法》的例外情形:
    1.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製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未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者,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 : 112-10-05
  • 更新日期 : 112-09-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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