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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歌手青峰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著作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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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指出,歌手青峰因著作權糾紛而與前經紀人林暐哲對簿公堂,這讓許多民眾感到不解,為何青峰會因為演唱自己的創作歌曲而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呢?回答這個問題,要從雙方的音樂授權合約爭議說起。

本案源於青峰於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將青峰所創作的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並約定任一方如果沒有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合約自動延長1年,而在106年12月31日前,該授權合約皆依約自動延長。雙方爭執的是,青峰在107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不續約,進而主張該授權合約已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林暐哲則主張,青峰並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反對,合約於108年間仍繼續有效,青峰卻仍在108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以已專屬授權的音樂著作,違反著作權法,林暐哲一狀告上法院,青峰因而遭到起訴。

由於引發青峰與林暐哲爭端的是雙方就青峰創作歌曲的「專屬授權」合約,且雙方約定專屬授權範圍為「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權利種類」,其中當然包括「公開演出權」,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故在該授權合約的授權期間,青峰的創作歌曲只能由專屬被授權人林暐哲音樂社行使著作財產權,就連青峰本人亦不得公開演唱這些授權歌曲。所以,本案青峰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關鍵在青峰於108年間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之時,該專屬授權合約是否仍繼續有效?此部分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須由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針對本件著作權之侵害,林暐哲同時對青峰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已於今(109)年4月16日(一審)判決青峰勝訴,智財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係雙方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的「共同聲明」,當中記載青峰決定「自己當製作人」、「自己出來唱歌」、「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語,並記載林暐哲「捨不得」、「支持也祝褔」其決定,因而認定雙方已經以該共同聲明合意終止前述「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又該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後,相關音樂的著作財產權當然回歸創作者青峰所有,法院從而認定青峰於108年間演唱、發行自己的創作歌曲,皆未侵害林暐哲之著作財產權,但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尚無法查證,若仍在上訴審繫屬中,判決結果即尚未確定。至於刑事訴訟部分,目前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因民、刑事訴訟為二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刑事法院是否會援引前述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而為判決,仍有待觀察。

  • 發布日期 : 109-11-05
  • 更新日期 : 109-10-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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