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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音樂祭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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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所謂的公開演出,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業者舉辦演唱會、見面會等相關活動,如果活動有以現場演唱之方法,向現場聽眾傳達音樂著作內容的行為,就是以公開演出方法利用著作的行為,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能合法利用。

另外,我國已經有音樂著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當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已經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後,就由該團體來行使權利。如果要利用這些著作,需要向該團體申請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方為合法利用,該團體會再將這些報酬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不僅著作財產權人省去管理著作權的困擾,可專心投入創作外,需要利用著作的人也不用煩惱不知道要找誰授權的問題。

尤其要特別注意就算演唱自己創作的歌也可能會有侵權的風險,實務上曾有演唱會主辦單位在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舉辦音樂祭,邀請藝人來唱歌,卻發生受邀藝人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主辦單位還被提告著作權侵權的案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這個藝人已經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把所擁有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給該團體全權管理,依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因此,主辦方邀請擁有歌曲著作財產權的藝人自己來演唱,如果該藝人將音樂著作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主辦單位或受邀藝人在未取得該集管團體的授權時,仍會發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所以藝人開演唱會,仍要注意取得授權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109-11-05
  • 更新日期 : 109-10-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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