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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之介紹

3.特蒐-2-修

日本現行專利公眾審查制度包含專利異議制度(Patent opposition)及專利無效審判制度(Trial for invalidation)兩大制度,皆係由特許廳所設之審判部,由三個或五個審判官組成之合議庭負責審理。

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與我國專利舉發制度較為相似,其審理程序原則採言詞審理,但當事人亦可申請書面審理;在進入實質言詞審理前,合議庭得透過無效主張、證據方法之事前整理、要求兩造當事人提出言詞審理陳述主旨書,協調兩造訂定審查計畫;言詞審理程序中透過訴訟指揮及通知兩造當事人後續預計期程等方式,確保言詞審理時效並利充分聚焦爭點。此外,言詞審理程序中,合議庭原則係針對兩造當事人所提攻擊防禦手段進行審理,但合議庭得基於公眾利益、審查遲滯及發現真實等因素,進行職權審理。

一、專利無效審判之請求

依日本特許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僅利害關係人得於專利登錄後,提出專利無效審判之請求;請求專利無效審判者,應依特許法第13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提交請求書並繳納規費;請求書應載明當事人及代理人姓氏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審判事件之表示,以及請求之趣旨及其理由。

上述請求趣旨係指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希望該案件於審判部合議庭作出審決時符合何種要求,記載形式例如:「發明專利第○○號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內之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屬無效之發明專利。審判費用由專利權人負擔,請求上述之審決」;請求之理由則須包含主張專利無效根據之具體事實及證據,並須說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二、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之形式審查

審判部收到專利無效審判請求時,將由書記官進行「形式調查」,後續再交由合議庭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如發現不符形式要件但可補正之情形,例如專利無效請求書之請求主旨所載專利案號或專利請求項號單純記載錯誤,但可與請求書所記載之內容勾稽者;或請求書所載請求理由不完備,但可補正之情形者,審判長得依法命令請求人限期補正。如發現不符形式要件且無法補正之情形,例如完全未記載專利無效理由、未記載專利無效之實質理由、未記載重要專利無效法條之主要事實,以及欠缺主要事實之具體記載,且未提示證據等情形,或是合議庭對於明顯違反記載要件而可推論補正會明顯變更請求主旨等情形,合議庭將依特許法第135條審決駁回專利無效審判請求。

專利無效審判請求如通過形式審查,審判長依特許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應將請求書副本交付專利權人,並指定相當時間以供答辯,並依特許法第123條第4項,通知該專利案之專用實施權人及已登記的其他權利人。

三、專利權人答辯與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辯駁

專利權人接獲專利無效審判請求通知後,可依特許法第134條之2第1項規定,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以及訂正請求。專利權如未提出訂正請求,將可直接進入實質言詞審理程序。

專利權人所提出之訂正請求如不符形式要件而得補正時,審判長可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如未補正,審判長得依特許法第134條之2第9項準用特許法第133條第3項,「決定駁回」該訂正請求;訂正請求如符合形式要件,審判長應依特許法第134條第3項及第134條之2第4項等規定,向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發出辯駁通知,將答辯書、訂正請求書等副本交付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並指定相當時間供其提出辯駁書。

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接獲前述辯駁通知書後,得提出「辯駁書」及「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之補正書」,以補充請求專利無效理由,但不得變更原請求理由之主旨;合議庭如許可專利無效審判請求書之補正,得視案情狀態,直接進入實質言詞審理程序,或通知專利權人補提答辯意見。

專利權人如收受「再答辯通知」,得按首次答辯之程序及規定提出答辯,但不得再提出訂正請求,如提出訂正請求,審判長將依特許法第133條之2規定「決定駁回」訂正請求,且專利權人先前已提出之訂正請求,將因再次提出訂正請求,而視為撤回。此外,專利權人於再次答辯階段,不得對於合議庭許可或拒絕專利無效審判請求書補正之決定,聲明不服,但對於經合議庭拒絕補正之專利無效審判請求書所補正之事項,專利權人仍得加強申復。

專利權人提出再次答辯後,合議庭將站在迅速處理無效審判案件之立場,考量是否已充分給予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辯駁的機會,以決定進入言詞審理程序,或向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核發「再辯駁通知」。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如收受「再辯駁通知」後,得按首次辯駁之程序及規定提出辯駁,但對於合議庭許可或拒絕專利無效審判請求書補正之決定,亦不得聲明不服。

四、專利無效審判之審理程序

日本專利無效審判案件經過專利權人答辯與專利無效審判請求人辯駁後,將進入實質審理程序,並以言詞審理為原則;言詞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可指揮兩造整理各自主張、證據及爭點,並透過通知兩造當事人後續預計期程,如當事人做不必要的陳述,合議庭將適時加以限制,以免遲滯專利無效案件審理。另因合議庭於專利無效審判程序中可進行職權審理,故合議庭得將遭拒絕補正之「專利無效請求補正書」所補充之專利無效理由,作為判決專利無效之事由。

五、專利無效審判之審決效力及救濟

合議庭認案件已達可審決之程度,可依特許法第164條之2第1項發出「審決預告」,或依特許法第156條第2項發出「審理終結的通知」,進而做出書面審決。該書面審決具準司法性質,另依特許法第167條規定,書面審決具一事不再理之效力,專利無效審判之審決確定時,當事人及參加人均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請求審判;若對專利無效審判之審決結果不服者,得以專利無效審判程序相對人為被告,逕向日本智慧財產高等裁判所提起訴訟,若對判決不服,得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發布日期 : 110-01-05
  • 更新日期 : 110-01-0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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