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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辭典—仲裁與調解

3.特蒐-3

仲裁與調解為實務上常見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仲裁和訴訟相同,均係由中立的第三方對紛爭加以裁決,且紛爭當事人應受該裁決之結果所拘束。至於其有別於訴訟之處,包含仲裁裁決之內容一般不會對外公開,具有保密性,且仲裁人係由各方紛爭當事人自行決定產生,因而可以選擇對特定領域具有專業者來進行裁決。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能上訴,相對於一般可得上訴之訴訟途徑,在時間與金錢成本上,也具有一定程度之優勢。

不同於訴訟與仲裁,在調解程序中並不存在可就紛爭做出具確定力與執行力之決定的裁決者,而是由中立的調解人來協助各方當事人相互溝通討論,朝達成和解的方向努力。除非各方當事人能對紛爭之解決達成共識,任一方均不會因調解程序的進行,被迫接受自己認為不利益的結果。相較於訴訟和仲裁,進行調解程序所需之成本更為低廉,諸多紛爭可能在一次調解會談中獲得解決。此外,紛爭當事人在調解途徑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性,並可望能發揮創意,找到諸多在訴訟程序中受制於實體和程序法要求而無法形成的解決方案,甚至是達到雙贏的局面,使原本對立的雙方,成為未來的合作夥伴,抑或是讓彼此間的合作關係得以延續。

  • 發布日期 : 110-05-05
  • 更新日期 : 110-05-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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