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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美國「2020年著作權小額賠償替代執行法」(簡稱CASE法案)

2.特蒐-2

由於美國訴訟費用高昂,造成個別創作者即使著作權遭到侵害,常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作罷,無形中阻礙了個別創作者維護其著作權,因此催生了CASE法案。CASE法案於2020年12月27日由美國前總統川普簽署,針對賠償金額較小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創設了一個訴訟外的簡易申訴程序,旨在替代訴訟程序,幫助減輕個別著作權人的訴訟負擔,促進其著作權保障,預計於2021年12月27日生效,但美國著作權局可公告展延180天。

CASE法案指示美國著作權局在1年內設立一個「著作權申訴委員會」,由三名著作權申訴委員組成,專責審理求償總額未逾3萬美元的著作權小額賠償申訴案件,另外,著作權局將聘用兩名具有實務經驗的著作權申訴律師,協助申訴委員及民眾進行程序。

著作權申訴委員會得受理申訴案的案件類型訂有限制,得受理的案件僅限於(1)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之請求、(2)宣告未侵害著作權之請求、(3)因不實侵權通知或反通知而依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MCA)第512條(f)提出之請求。

CASE法案規定的著作權小額申訴程序完全是自願性質,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後,將有60天的時間決定是否選擇退出此程序,若被申訴人選擇退出,委員會將駁回申訴案,申訴人可另行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而與訴訟程序大不相同的是,申訴委員會進行案件審理,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親自出席,而是提交書面或利用網路視訊會議等方式審理,但委員會仍然有權審酌是否舉行聽證會。

著作權申訴委員會最後會就爭執事項作成裁定,供雙方遵循,其裁定內容可包含「金錢損害賠償」以及「停止特定侵權行為」。裁定「金錢損害賠償」的部分,委員會得依職權裁定賠償之總金額不得超過3萬美元(約當新臺幣84萬元),且每件著作的法定賠償上限為1萬5千美元(約當新臺幣42萬元)。至於裁定「停止特定侵權行為」部分,委員會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後,方能裁定停止刪除、切斷連結或銷毀侵權內容,或停止發送不實的侵權通知或反通知,而不得依職權逕行作成此等裁定。

至於申訴程序所生之費用及律師費,通常情形係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負擔,惟若當事人係基於騷擾或其他不當目的,或係無法律或事實基礎而提出申訴(即法條所稱之「惡意行為」),委員會將裁定核給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方最高5千美元的費用賠償(不計入3萬美元賠償總額上限)。若當事人經委員會認定在12個月內有超過1次的惡意行為,該當事人將被禁止在未來的12個月內提出著作權小額賠償申訴。

關於後續的救濟,當事人若對於著作權申訴委員會所作之裁定不服,得在裁定作成後30日內要求委員會複審,若遭到駁回,當事人可在委員會駁回後30日內會要求美國著作權局進行再複審,著作權局將審查委員會是否濫用裁量權而拒絕複審。又對於申訴委員會及著作權局所作之裁定,如具備法定事由(例如因詐欺、貪污、虛偽陳述或其他不當行為之結果而核發、委員會逾越權限作出裁定等),當事人得進一步請求地方法院審查,惟應於裁定作成後90日內提出。

最後,著作權申訴委員會或著作權局所作的終局裁定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如拒絕履行,他方當事人得在1年內請求法院核發命令,將該裁定轉化為判決。

美國輿論對於CASE法案的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CASE法案有利於獨立藝術家提出著作權侵權申訴,而毋須忍受漫長且昂貴的訴訟程序;批評者則認為,CASE法案恐促使「著作權蟑螂」濫行對網路使用者提出侵權申訴,使得民眾日常上網行為動輒得咎,或因為制度本身的「選擇退出」機制而無法發揮預期效益,未來實際執行成效究竟如何,值得持續觀察。

  • 發布日期 : 110-06-05
  • 更新日期 : 110-06-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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