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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辭典—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OCSSP)

2.特蒐-3

所謂「網路內容分享服務業者(OCSSP)」,依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2項第6款規定,係指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儲存、提供由其用戶上傳的大量著作,且為營利目的組織之網路服務平台,例如Youtube即屬之。但依同款規定,以下服務不屬於指令所欲規範的OCSSP:非營利性服務提供者(如線上百科全書)、非營利目的教育或科學資料庫、開源軟體研發和共用平臺、網路商務平臺、企業或個人雲端服務提供者。

  • 發布日期 : 111-01-05
  • 更新日期 : 110-12-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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