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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訴令制度之介紹

3.特蒐-1

全球化時代的到來,跨國公司智慧財產權全球布局和競爭成為常態,尤其在行動通訊領域,技術領導者和具國際競爭優勢之公司致力將其技術納入標準,加以推廣應用成為業內通行的規範,於全球市場實施,並將其技術分別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以取得市場優勢。由於專利權人將許多標準必要專利的發明技術方案,於全球市場同步實施,產生行動通訊領域技術領導者和具國際競爭優勢之公司,以及主要行動通訊設備生產者間交叉授權、權利人和實施人身分重疊之現象,導致費率談判破裂引發爭訟之情形頻繁發生。

基於專利屬地原則,授予專利之國家,其法院針對該國標準必要專利衍生之「專利授權費計算」、「公平、合理、無歧視條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及法律解釋、適用」等爭議,原則應具有管轄權,並得依其國內法和慣例做出裁判。然而,鑒於跨國標準必要專利可能影響跨國企業市場核心利益,甚至涉及整個國家產業升級、創新之成敗,基於國家利益和對其他國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等因素,部分國家開始透過禁訴令制度,核發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及反禁訴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以限制外國法院對於該國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管轄權,以保證其國內法院裁判之執行。

禁訴令制度是賦予法官自由裁量後,作出排除他國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命令,對於在何種情形下法院可以核發此種命令,國際尚未形成統一標準,因禁訴令制度源自於英美法系,且英美係利用禁訴令最為頻繁之國家,本文以下就禁訴令制度之特色及命令種類,以及美國、英國透過禁訴令制度核發法院命令之判斷標準,進行介紹。

一、 禁訴令制度特色及法院命令種類

禁訴令制度係賦予法院核發排除他國司法管轄權命令之制度,其目的在於阻止當事人在另一個國家提出訴訟、終止當事人在他國已繫屬的訴訟,或禁止當事人執行他國所核發之禁訴令;若當事人違反該項法院命令,將會遭到罰款、禁止從事特定的商業活動,甚至拘禁等制裁。透過禁訴令制度,法院得核發禁訴令及反禁訴令:

(一) 禁訴令
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申請,所核發帶有攻擊性之法院命令,包含責令他方當事人撤回在其他國家法院就相同或類似糾紛提起的訴訟之「禁止訴訟禁制令」,以及責令他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執行他國法院就相同或類似糾紛作出判決之「禁止執行禁制令」2種類型。

(二) 反禁訴令
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申請,所核發屬於被動防禦之法院命令,以責令他方當事人撤回在他國法院提出的禁訴令申請,或者不得申請執行他國法院已經作出的禁訴令裁決。

二、 美國、英國禁訴令制度核發命令之判斷標準

(一) 美國
在美國,一方當事人擔心他方當事人將在他國提起或參與訴訟,得於起訴時,一併申請法院核發禁訴令;訴訟程序終結後,勝訴方亦得申請法院核發禁訴令,以防止敗訴方在他國重新提起訴訟;又法院為阻止當事人執行於外國法院取得之禁令,亦得核發反禁訴令,以否認他國法院禁令在美國之效力。

美國法院判斷是否核發禁訴令,主要可分為「自由主義模式」及「限制主義模式」:

1. 自由主義模式
又稱自由主義分析方法,採此判斷模式之法院,較關注外國平行訴訟是否對當事人產生壓迫性訴訟和濫用訴訟權利之現象;其決定是否核發禁訴令時,會先判斷美國訴訟之主要事實和爭點是否和外國訴訟相同,以及兩訴訟當事人之訴訟身分是否相同或倒置;若構成平行訴訟,則法院將進一步判斷美國訴訟的審理是否會對外國訴訟有決定性的作用;若美國訴訟不能有效解決外國法院所需解決的爭議,則不得核發禁訴令。此外,法院如判斷外國訴訟與美國的司法政策衝突、對訴訟當事人產生壓迫或不安、危及美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或存在歧視和偏見等情形,將會核發禁訴令。

2. 限制主義模式
又稱保守分析方法,採此判斷模式之法院強調一國不應干預外國平行訴訟,承認平行訴訟之正當性,僅為維護美國法院專屬管轄權或重要公共利益等例外情況下,始可核發禁訴令;如果外國訴訟與美國的公共政策相衝突,則法院得核發禁訴令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此模式亦重視管轄權問題,如外國訴訟侵害美國法院管轄權,或訴訟當事人間存在有效協議,合意約定爭議由美國法院管轄,美國法院將核發禁訴令阻止當事人在另一國家提起訴訟。此外,國際禮讓原則亦屬保守分析方法的考量因素,美國法院核發禁訴令時,會考慮該禁訴令內容,是否為國際社會忍受之範圍。

以愛立信公司針對三星公司起訴,請求美國法院確認愛立信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符合FRAND條款之案件(Ericsson v. Samsung)為例,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依愛立信之請求,於2021年1月11日對三星核發反禁訴令,責令三星於美國一審判決前,不得以中國大陸武漢法院民事訴訟行為,干擾美國法院之合法管轄權,並禁止三星援引中國大陸武漢法院之禁訴令,剝奪或限制愛立信及其子公司在美國的訴訟實施權;如三星透過不公平的經濟影響力,迫使愛立信需繳納違反中國大陸武漢法院禁訴令罰款,三星應賠償愛立信因此所受損害。

美國德州東區地方法院強調,愛立信與三星在美國之訴訟標的為「確認雙方授權協商行為是否遵守FRAND條款」,在中國大陸之訴訟標的則係「請求針對愛立信4G及5G的SEP訂定全球授權價格」,故兩地訴訟標的不同,美國法院無意撤銷中國大陸之判決或介入當地專利民事糾紛,核發反禁訴令僅係為維護美國法院對該地訴訟之管轄權,並確保訴訟之進行。

(二) 英國

英國法院對於是否核發禁訴令,則特別關注管轄權之確定,當事人之間曾經合意爭議由特定法院或者仲裁庭管轄,一方當事人為防止他方當事人違背管轄權條款,在他國提起訴訟,而申請法院核發禁訴令,英國法院將推定符合核發禁訴令的要件。訴訟當事人間沒有管轄合議時,英國法院如認定一方當事人企圖採取不公平的手段,在外國提起訴訟,或通過核發禁訴令來保護重要的公共利益時,將核發禁訴令;此外,英國法院也會判斷續行外國訴訟是否具正當理由,如外國法院存在英國法院欠缺的救濟方式,或者外國訴訟已經處於後期階段,英國法院將不會核發禁訴令。

  • 發布日期 : 111-03-04
  • 更新日期 : 111-03-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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