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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雲端伴唱機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2.特蒐-1

與親朋好友高歌一曲向來為大家喜愛的休閒娛樂活動,而伴唱機種類隨著科技發展也有所轉變,過去大家所使用的卡拉OK機台主要是以「電腦伴唱機」為主,國產主要廠牌如瑞影、金嗓、音圓等,電腦伴唱機之歌曲更新須仰賴「灌錄(重製)歌曲」之技術。近期市面上出現多牌「雲端伴唱機」產品,多以主打「免灌歌」、「歌曲數量多」與「自動更新線上曲庫」為廣告特色,隨著市面上雲端伴唱機不斷推陳出新,使用上也越來越普及,進而衍生多件司法判決爭議,以下就雲端伴唱機所利用之歌曲所涉及著作權問題予以說明:
     
首先,雲端伴唱機之歌曲連結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

1.由伴唱機業者「自建雲端歌曲庫」:
此利用型態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原聲原影MV)的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依法業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

2.以「超連結技術」連結至各大影音平台或網站(如youtube):
相關司法判決指出,因技術上是透過「超連結技術」連結至既有之影音平台網站(如youtube),再透過串流技術播放各首歌曲,因提供超連結是提供大眾得以瀏覽或播放著作的外部原始「路徑」,不會涉及任何著作利用行為,因此不會侵害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7號判決參照)。

惟業者若屬「明知」所連結之影音網站(雲端歌曲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卻仍透過超連結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屬明知伴唱機有內建或安裝可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卻仍將內建該等APP之伴唱機提供給公眾使用,因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或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至於實務上應如何避免因提供或銷售雲端伴唱機而觸法,雲端伴唱機業者與店家應注意以下事項:

1.提供雲端伴唱機之店家(如歌唱坊、餐廳與小吃店等)
店家欲購入或承租伴唱機時,應要求伴唱機業者提供保證書或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已取得合法授權,亦可先向業者釐清伴唱機所連結的歌曲資料庫有無合法來源;若該雲端伴唱機之來源係自境外進口(如於大陸地區進口),亦可先向廠商確認其就公開傳輸權之授權範圍是否及於我國,以保障自身權益。

另須注意的是,就店家提供伴唱機予消費者演唱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的「公開演出」,店家須另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方可合法利用。

2.雲端伴唱機製造商與其經銷商 
若雲端伴唱機有「自建雲端歌曲資料庫」,伴唱機製造商應先行確認有無取得重製與公開傳輸權之授權。若伴唱機有內建或安裝得以匯集超連結之APP程式,應先行確認透過APP所連結之網站影音平台(非自建)內的著作並無侵害他人的公開傳輸權,才能販售或提供店家使用該台伴唱機,以免觸法;另提醒伴唱機經銷商不應指導、協助店家安裝匯集侵權連結或來路不明的APP程式,以免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而須負侵權責任。

提醒伴唱機製造商、經銷商與店家等業者不可不慎,且應避免提供來源不明或有侵權疑慮之雲端伴唱機予消費者演唱,以免因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1-08-05
  • 更新日期 : 111-08-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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