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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PP超連結非法網站之著作權問題

2.特蒐-2

近年來利用智慧裝置(如手機、平板、智慧電視等)收看電影、追劇已蔚為風潮,並逐漸取代傳統第四台的地位,成為民眾主要的收視管道,因此也有越來越多的相關應用程式(APP)出現,提供使用者不同的選擇。然而APP縱使以超連結之方式提供消費者觀看影片,也需是合法提供影片之網路平台,否則也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責任,近期我國即發生第一宗APP提供非法影片的超連結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司法案件,值得大家參考。

本案源於歐酷公司先後開發「電視連續劇」、「電視連續劇2」、「電視連續劇3」等APP,這些APP可利用程式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之影音連結,讓使用者可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而節省蒐尋影片路徑的時間。在105年間,「電視連續劇2」、「電視連續劇3」等APP將科科公司在我國境內享有公開傳輸專屬授權而遭不明人士上傳至YouTube及Dailymotion之韓劇,透過程式加入隨選視訊播放選單中,讓下載APP之民眾,能夠連結至YouTube或Dailymotion收看非法傳輸的影片。檢察官遂以歐酷公司及該公司之負責人、技術長等侵害科科公司之公開傳輸權而起訴。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著作權的議題,首先是提供超連結是否為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傳輸」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的APP僅是連結外部影音網站平台後,再以內部的程式執行播放功能,本身並無儲存、傳輸影音檔案的功能,充其量是以嵌入式超連結的效果,讓利用人便利蒐尋、觀看影片,由於連結路徑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提供超連結不屬於公開傳輸行為,二審智財法院同樣認為,本案的APP是便利使用者接觸本來就已經可搜尋到的影片,被告既然只有提供超連結,不構成公開傳輸行為。

第二個問題是,被告提供超連結的行為不構成公開傳輸,是否仍會侵害公開傳輸權?本局歷來解釋認為,若明知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民眾,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在本案,一審法院認為,既然無從認定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真正行為人,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與真正行為人有共同犯意聯絡或幫助其犯罪之犯意,客觀上亦無參與或幫助犯罪之行為,故被告並不成立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惟二審智財法院認為,被告提供超連結的行為成立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原因在於被告應可預見以程式自動抓取影片連結,極有可能抓取到非法影片的連結,讓利用APP的人便利接觸非法影片,造成公開傳輸權受侵害的損害擴大,而仍開發、上架本案的APP,增加使用者接觸非法影片的機會,造成科科公司的公開傳輸權受到侵害,因此成立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藉由本案可知,提供超連結雖然不會構成「公開傳輸」行為,但若明知連結的網站含有非法著作,仍有可能負擔侵害公開傳輸權的侵權責任,而在108年著作權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後,匯集非法影片連結網址的行為更是直接視為侵權,因此即使是超連結,仍應注意連結著作的合法性,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 發布日期 : 111-08-05
  • 更新日期 : 111-08-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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