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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中國大陸提起諮商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件內容與分析

2.特搜-1

歐盟(European Union)在2022年2月18日對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權執法問題提起爭端解決(Dispute Settlement),並開始與中國大陸諮商(request for consultation),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已將其立案為DS611案,美國、日本與加拿大先後參與此案的諮商程序。

此一爭端的起源為攸關3G、4G或5G等通訊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這類的專利必須根據公平、合理與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原則進行授權,並由專利權利人與製造商達成授權價格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常尋求法院裁定。雙方為了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於是在多個不同國家的法院,各自興起其要求授權/被授權條款的訴訟。

歐盟在諮商書中列舉多個訴訟案件,認為中國大陸的法院訴訟程序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實施造成不利影響。歐盟於此諮商請求中指出,自2020年8月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華為v 康文森」案中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一方所做出的臨時行為保全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結果,違反者將被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之罰款。由於這種「行為保全」係通過「日罰金」制度達到禁止當事人在中國大陸法院案件未審結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提起相關訴訟或執行判決結果的效果,也被稱為中國大陸的「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中國大陸各法院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禁止外國專利權人於中國大陸以外的法院提起或續行專利訴訟。

歐盟在諮商書中列舉「中興v 康文森」、「小米 v InterDigital」、「OPPO v 夏普」、「三星電子 v 愛立信」等中國大陸法院作出禁訴令裁定的案件,認為上述由法院作出的禁訴令裁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的具有全球範圍效力的禁訴令,禁止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中國大陸以外的法院作出的裁定或禁止其在中國大陸法院管轄權外尋求司法救濟,違反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的相關規定及《中國大陸入世議定書》相關承諾。

一、歐盟所列案例說明
以下就歐盟所列出需要中國大陸諮商的訴訟案件之個別案例重點說明:

(一)中興公司(中國大陸) v 康文森公司(盧森堡)
2020年8月2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康文森公司對中興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糾紛案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認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康文森公司持有的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授權費率具有管轄權,康文森公司提出的平行訴訟、不便利法庭等上訴理由要求至英國法院進行訴訟不能成立。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方式,確認了標準必要專利中國大陸授權費率管轄權。

(二)小米公司(中國大陸) v InterDigital公司(美國)
2020年6月,小米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InterDigital公司,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裁定InterDigital公司應給予小米公司3G、4G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的全球授權費率或授權費率範圍。

為了制衡小米公司,7月,InterDigital公司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以及德國慕尼黑法院起訴小米公司,請求前述法院對小米公司核發臨時禁制令和永久禁制令,並承擔侵害專利權的補償性和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

同年8月,小米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尋求核發全球禁訴令,請求責令InterDigital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法院或其他法院針對小米公司申請的臨時禁制令和永久禁制令、授權費率和授權費爭議訴訟等。9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小米公司的申請,向InterDigital公司核發禁訴令,否則InterDigital公司將面臨每日100萬人民幣的罰款。

同年9月29日,InterDigital公司針對小米公司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申請反禁訴令(Anti Anti-Suit Injunctions)。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向小米公司核發反禁訴令,責令小米公司在印度案件審理和判決期間,不得申請執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核發的禁訴令。

最後,InterDigital公司和小米公司雙方重啟談判,協議解決,在2021年8月達成了和解,停止了所有的法律行動,未披露授權條款。

(三)OPPO公司 (中國大陸)v 夏普公司(日本)
2020年1月,夏普公司在日本起訴OPPO公司侵犯其無線區域網路技術專利。OPPO公司隨即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訴請全球授權費率管轄權,與裁定專利授權費率。

夏普公司在日本和德國慕尼黑法院發起反擊,但導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核發一項禁訴令,稱如果夏普公司不撤回訴訟,將對其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罰款。夏普公司在德國慕尼黑法院試圖核發反禁訴令來阻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禁訴令的執行。

夏普公司認為中國大陸法院無管轄權,而向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管轄權問題提起上訴。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19日做出終審裁定,認定中國大陸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授權費率的決定具有管轄權,維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駁回夏普公司的上訴請求。這個裁定也是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確表示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授權條件的決定和相關條款有管轄權。

夏普公司面對違反禁訴令每天人民幣100萬元罰款,撤回了德國慕尼黑法院的禁訴令申請。訴訟最後夏普公司與OPPO公司雙方和解,未披露和解內容。

(四)三星電子公司(韓國) v 愛立信公司(瑞典)
三星電子公司於2020年12月7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判決確定愛立信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4G、5G標準必要專利對三星電子公司通信產品的全球授權條件,包括授權費率。三星電子公司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並沒有通知愛立信公司。

同年12月11日,愛立信公司在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三星電子公司,請求美國法院確認愛立信公司的授權報價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並確認愛立信公司與三星電子公司的談判行為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及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智慧財產權政策。且在當天,愛立信公司通知三星電子公司在美國法院的起訴。

同年12月14日,三星電子公司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要求法院對愛立信公司下達禁訴令。同時,三星電子公司進一步申請「延遲送達行為保全申請」。12月2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愛立信公司下達禁訴令,其效力將持續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判決生效日為止,愛立信公司如果違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禁訴令,其將根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進行每日100萬人民幣的罰款。因為之前三星電子公司要求,在禁訴令下達前均不送達相關資訊給對造愛立信公司,所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在12月25日下達此一保全裁定的同一天,才通知愛立信公司。

同年12月28日,愛立信公司向德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緊急單方暫時禁制令之申請,要求禁止三星電子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阻止愛立信公司在美國行使其專利權完整權限的行為,直到德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對初步禁制令進行聽證為止。德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同意愛立信公司之請求,核發暫時禁制令,並指定對於初步禁制令之聽證日期。德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於2021年1月11日進行聽證後,接受了愛立信公司的兩項申請,裁定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中,三星電子公司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干擾美國法院管轄權,或者干擾美國法院審理的任何其他訴訟請求;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剝奪愛立信公司向美國聯邦法院、海關或行政機關主張其全部美國專利權的權利。

雙方在中美法院分別進行法律戰,但最後這兩家公司在2021年5月7日達成和解,分別撤回在中美兩國的民事訴訟,和解條款細節未披露。

二、分析與結論

綜觀以上案件,中國大陸無線通信企業在中國大陸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全球授權費率之訴和申請核發禁訴令,為了維護中國大陸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中國大陸的司法管轄權,訴訟相關請求被中國大陸法院所支持,例如「小米v InterDigital」案與「OPPO v 夏普」案。中國大陸法院企圖提出一套支持中國大陸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進行專利訴訟解決雙方全球費率爭議的法律工具。

後續核發禁訴令的授權訴訟糾紛中,歐盟所關注的「小米v InterDigital」案、「OPPO v夏普」以及「三星電子v愛立信」案,以上案件兩造雖在多國法院進行攻防互相申請禁訴令/反禁訴令,但在中國大陸法院禁訴令裁定後,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在非中國大陸法院訴訟權利遭受干擾並持續在中國大陸的法院系統中遭受罰款,使得中國大陸的雙方訴訟結果至關重要,這可說是中國大陸司法系統的勝利。

中國大陸的訴訟制度已被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如手機製造商,作為雙方費率談判的一環。這樣的發展,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自豪地認為,禁訴令在實務上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可以遏止全球不同司法管轄區內同時進行的平行訴訟。

但是,卻有其他國家認為,中國大陸是不當地利用禁訴令,單方面決定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歐美法律人士多認為中國大陸正在利用法院作為一種工具,試圖使專利無效,進而迫使專利權利人簽署不太有利的協議。根據《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的報導,中國大陸法院所裁定的專利授權價格,通常只有這些西方技術國家平常授權費的一半。中國大陸的法院所進行的政策讓不管是愛立信公司、諾基亞或夏普公司都無法透過外國法院捍衛它們的專利權,導致數十億歐元的損失,同時中國大陸境內的OPPO公司、小米公司、中興公司或華為公司等手機製造商,卻能享受更低的專利費用,從而提高其產品的價格競爭力。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在2021年4月所公布的2021年特別301報告則認為,中國大陸法院核發廣泛的禁訴令,令人擔憂。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也對中國大陸法院在這類糾紛中頻頻核發禁訴令的做法,表示強烈關切。由於中國大陸法院在沒有通知也未提供當事人參與禁訴令程序的情況下就核發了禁訴令,且自2020年8月首次核發禁訴令以來,中國大陸法院在其他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迅速核發了更多禁訴令,其中一些禁訴令甚至不限於禁止執行某一特定外國程序的命令,而是廣泛地禁止權利人在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維護自己的專利(例如「三星電子 v愛立信」案),不遵守中國大陸法院禁訴令的公司可能面臨每天最高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歐盟以多個案例向中國大陸諮商,未來在中國大陸法院是否可讓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在中國大陸的專利授權訴訟案更有效的保護其專利權,仍待世界貿易組織諮商的最終結果而定。

  • 發布日期 : 111-11-05
  • 更新日期 : 111-11-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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