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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國大陸式禁訴令

2.特搜-2

歐盟於DS611案的諮商請求中指出,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在審理華為公司訴康文森公司案民事訴訟時,依據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對康文森公司作出了禁止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定,違反者將被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之罰款。由於這種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上的「行為保全」藉由「日罰金」制度達到禁止當事人在案件未審結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提起相關訴訟的效果,也被稱為中國大陸的「禁訴令」。此一裁定判例,後續被其他專利民事訴訟所引用,禁止專利民事訴訟案的一造到其他外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益,被歐美法律人士指為中國大陸法院不當地利用禁訴令,單方面決定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本文將就此案件訴訟歷程進行說明。

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的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率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確定了康文森公司的相關中國大陸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與無歧視授權費率,授權產品範圍包括華為公司的手機和有行動通信功能的平板電腦。雙方仍持續纏訟至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接著,2020年8月27日華為公司 v 康文森公司爭議中,德國杜塞道夫法院判決華為公司的手機對康文森公司的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侵權,禁止華為公司在德國銷售可支援UMTS的手機和平板電腦(3G設備)。

華為公司則向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禁訴令,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就華為公司 v 康文森公司案對康文森公司作出了一項行為保全裁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判決摘要說明:
一、對於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申請,中國大陸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重點考察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大陸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關於被申請人在域外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域外法院判決對中國大陸訴訟的審理和執行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可以考慮中國大陸與域外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審理對象是否存在重疊、被申請人的域外訴訟行為效果是否會對中國大陸訴訟造成干擾等。關於國際禮讓原則,可以考慮案件受理時間先後、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適度與否等。

二、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的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請人拒不遵守行為保全裁定所確定的不作為義務,違法實施了改變原有狀態的行為,則其故意違法行為構成對行為保全裁定的持續性違反和對原有狀態的持續性改變,應視為其每日均實施違法行為,可以視實際情形處以每日罰款並按日累計。

最終,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康文森公司在案件上訴審理期間,不得執行德國杜塞道夫法院2020年8月27日的停止侵權判決,以免實質影響中國大陸法院的訴訟程序,為了確保禁止執行令的執行具有威懾力,對違反行為保全裁定的康文森公司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的日罰款並按日累計。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方式,建立了禁訴令的受理法源與強制執行方式,接下來下級法院於多個審判程序中引用,成為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被授權條款訴訟中的利器

  • 發布日期 : 111-11-05
  • 更新日期 : 111-11-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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