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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案件網路證據日期資訊之認定

案情說明:

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604287號「風鏡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告日前發現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製造、生產、為販賣之要約、販賣及使用「迷你風鏡V2」(下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遂於112年8月8日前取得系爭產品,委託B工程學會進行專利分析比對後,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構成文義侵權。為此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8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排除侵害系爭專利及銷毀已製成物品;另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被告主張比對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可得知兩者不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系爭產品既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侵害附屬項2至4。又依乙證1至5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之技術特徵,上開技術特徵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1至5之組合皆能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如下:「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乙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網頁公開日期之認定

原告所稱臉書擷取資料時間(2024年1月24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乙證1第1頁載明「於民國壹壹參年壹月貳拾肆日上午拾時許,公證人在本事務所,利用事務所電腦及網路設備…」,原告所稱日期為公證日期並非臉書網頁公開之日期。乙證1公證書後附第2頁「分離式風鏡」網頁資料,其中該臉書網頁之公開日期為「2020年2月29日」,該日期為臉書文章的發布上傳電腦自動產生的時間戳記,該文章發布時間並未見加註「編輯」圖樣(若有編輯修改會出現小時鐘圖樣),意即乙證1後附第1至5頁之臉書資料於2020年2月29日公開後即未曾修改編輯,足證該臉書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再進一步勾稽乙證1後附第2、4頁之第1個PC透明深藍(https://shopee.tw/urs.no34/0000000000)購買連結內容,所販售即為乙證1後附第6頁URS「分離式風鏡」之蝦皮購物網路頁面,其中後附第7頁第3則商品評價日期為西元2020年4月11日,後附第8頁第3則商品評價日期為2020年3月3日,該等評價日期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0年9月10日),亦足證乙證1 URS「分離式風鏡」公開販售日期及商品評價日期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原告以公證日期據以認定為乙證1之公開日實屬誤解,該理由並不足採。

(二) 對網路資訊所載日期有所質疑,應舉證說明

     --除非有特定的相反指示,否則推定該時間點為真正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2.2.1.1.3.1節網路上之資訊認定原則記載「由於網路的性質與文書不同,公開於網路上之資訊皆為電子形式,雖難以判斷出現在螢幕上公開之時間點是否曾遭操控而變動,然而考量網路上之資訊量龐大且內容繁多,應可認為遭操控的機會甚小,除非有特定的相反指示,否則推定該時間點為真正。若資訊內容有所變更,如可確定其變更歷程之內容及對應時間點,應以該變更時間點為公開日,否則應以最後變更時間點為公開日」。原告雖對乙證1所載日期有所質疑,應舉證說明,原告所述並不足採。

() 網頁刊登商品、該商品購物網站連結及商品評價留言等之勾稽

原告又稱:乙證1-1為公證乙證1 URS「分離式風鏡」商品購買流程內容,乙證1-2為公證購入URS「分離式風鏡」商品後開箱過程,購入流程係依乙證1後附第2、4頁URS臉書於2020年2月29日刊登之「PC透明深藍」商品連結,連結至URS蝦皮購物網頁下單購買前開商品,乙證1-1購買實際發生日期為113年1月24日,乙證1-2之開箱日期為113年1月30日,購買及開箱日期皆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且無法證明乙證1-2所開箱之產品與乙證1-1第1至2頁於2020年2月29日登載之「分離式風鏡」為相同構造,難以證明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1B及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云云。惟查:

  1. 乙證1之URS「分離式風鏡」臉書公開資訊係訴外人於西元2020年2月29日所刊載,並於臉書資訊提供蝦皮平台購買連結,由乙證1、乙證1-1及乙證1-2公證之臉書「分離式風鏡」網頁資料、「分離式風鏡」蝦皮購物網頁資料及「分離式風鏡」開箱實品,難謂臉書刊登與實際購入商品非為相同構造,另由臉書留言及蝦皮商品評價內容,亦未見評論所購入商品與刊登內容不同及刊登商品非為相同構造之質疑,原告所述尚不足採。
  2. 乙證1、乙證1-1及乙證1-2公證之臉書「分離式風鏡」網頁資料、「分離式風鏡」蝦皮購物網頁資料及「分離式風鏡」開箱實品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1B「該鏡片,係為一用以阻擋沙塵、雨水之片狀元件」之技術特徵,乙證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告所稱並不足採。

二、 系爭專利與證據之主要圖式

(一)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第1圖第一實施例立體分解圖                

4.法律e教室_1-1_爭審組

 系爭產品

4.法律e教室_1-2_爭審組

(二)乙證1、2

4.法律e教室_1-3_爭審組4.法律e教室_1-4_爭審組

乙證2

4.法律e教室_1-5_爭審組

  • 發布日期 : 114-04-02
  • 更新日期 : 114-04-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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