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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擅自將營業秘密重製上傳雲端系統,公司得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懲罰性違約金

原告A公司為訴外人B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B公司於106年與訴外人C財團法人簽訂研究計畫,並於108年成立A公司,將上開研究計畫交予A公司共同研發;A公司又於109年與D科學園區管理局另簽生醫計畫,並由A公司按D科學園區管理局要求,將生醫計畫檔案資料上傳至D科學園區管理局所設置之雲端平台。

 

A公司起訴主張,被告甲先後任職於B公司及A公司,皆擔任研發業務,並與2家公司分別簽訂保密協議,詎甲於109年11月5日至110年2月20日間,擅自重製系爭生醫計畫檔案資料,儲存在其私人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內,復擅自重製系爭研究計畫之期末簡報、專利等檔案資料,上傳至系爭雲端平台,使第三人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違反甲與A、B公司所簽訂之保密協定,而對其請求排除、防止侵害,以及賠償200萬元違約金。

 

甲則抗辯其為A公司研發部副課長,係有權限開啟、瀏覽系爭資料之人員,且A公司生醫計畫為B公司研究計畫之延伸,兩者技術同一、資料均互相流用,甲因執行計畫有時程壓力與急迫性,為使計畫如期完成,常須加班或於家中處理公司事宜,始於甲私人電腦或隨身碟中儲存有系爭資料,或將系爭資料上傳系爭雲端平台,且均有將處理結果回傳與A公司,自屬依職務之使用,無違反系爭保密協議之約定。又其於108年9月1日轉調至A公司任職,係由A公司給付薪資、提繳勞健保,而非由A公司、B公司同時給予雙份薪資、提繳雙份勞健保,A公司以甲與A公司及B公司所簽二份保密協議,作為請求雙倍違約金之請求權基礎,有違反誠實信用、不當得利之虞,且A公司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本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判決A公司勝訴,判決意旨如下:

 

一、甲違反系爭保密協議

(一)本案系爭資料業經甲確認屬系爭保密協議第1條所稱之營業秘密,且屬系爭保密協議第2條、第6條之保密義務範圍內,則甲就其任職期間所接觸、知悉、持有之系爭資料自應遵守系爭保密協議之相關約定。

(二)另依系爭保密協議第2條、第3條所約定甲應遵守之員工守則、資訊系統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甲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除經A公司、B公司書面同意、授權或書面審核通過外,不得洩漏、交付或以他人移轉A公司、B公司之營業秘密,且不得將該等資料帶出廠外或攜出外部,並不得傳播、複印或將該等資料傳輸至外部空間;然甲卻未經A公司、B公司同意或授權下,擅自將系爭營業秘密資料,儲存在其私人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內,並重製上傳至系爭雲端平台,自已違反系爭保密協議。

(三)又A公司及B公司均於甲任職期間一再宣導員工守則,甲亦明確知悉其對於所持有或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負有永久保密義務,如有複印、傳輸、掃描文件之使用需求,應先取得授權或同意後始得為之;因此,甲明知其如有加班需求,而有將系爭營業秘密資料攜出公司外之必要,亦應填寫申請單向公司提出申請,完成公司同意、授權程序,故甲不得以其加班需求,作為其擅自重製、上傳系爭營業秘密資料之正當理由。

二、A公司得請求排除、防止侵害

(一)依系爭保密協議第6條約定,甲任職期間持有記載或含有營業秘密之文件、資料、電子(數位)檔案、圖表或工作底稿之正影本或其他媒體之所有權,皆為公司所有,甲於離職或於公司請求時,應立即返還公司;另經甲確認,該條所稱「文件移交、返還」之意義,包含刪除、銷毀。

(二)甲於任職A公司、B公司期間知悉、持有系爭營業秘密資料,而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營業秘密資訊儲存在其私人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內,並上傳至系爭雲端平台;且甲自A公司離職後,經A公司發函請甲於文到後5日內儘速返還屬系爭營業秘密資料,且該等資料返還後甲即應全部刪除;則A公司依系爭保密協議第2條、第6條約定,主張甲不得使用、洩漏系爭營業秘密資訊,或移轉予他人或使他人知悉,且應銷毀、刪除所持有或使他人持有之系爭營業秘密資訊及記載或含有該等資料所產生之文件、圖表、工作底稿及電子數位檔案,應予准許。

三、A公司得請求甲賠償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一)依系爭保密協議第8條第1項約定,甲違反系爭保密協議,公司除得終止雙方之聘僱合約外,甲並應給付公司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0萬元。

(二)甲擅自將系爭營業秘密資訊儲存在其私人隨身碟、筆記型電腦內,並上傳至系爭雲端平台,已違反系爭保密協議,且B公司已將其對甲之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讓與A公司,A公司自得請求甲賠償其違反與A公司及B公司保密協議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然審酌甲雖有違約之事實,然其目的係基於加班所需,且A公司未證明甲有將系爭營業秘密資料用於他處而造成A公司另受有其他損害;並參酌本件甲重製、上傳至系爭雲端平台之系爭營業秘密資料多達364筆,數量非少、甲每月投保薪資僅為45,800元等情狀,A公司請求甲賠償A公司、B公司各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與本件違約情節實不相當,故本件違約金應酌減至各50萬元為適當,即A公司得請求甲給付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 發布日期 : 114-04-02
  • 更新日期 : 114-04-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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