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職前將業務上知悉公司內部經營資訊寄予第三人,觸犯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
被告甲原任職A公司(告訴人),擔任供應鏈處理策略採購二部主任專員,負責電子材料之策略採購,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後甲前往B公司應徵且簽署B公司員工資料表後,明知其將自A公司離職而轉職B公司,且明知其所知悉、持有A公司之採購料件、價格、數量等資訊,均非一般涉及該類採購之競爭廠商人員所能知悉,具有實際上之經濟價值,且經A公司採取保密措施,而均屬A公司之營業秘密,非經A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洩漏,且其所簽署之A公司員工聘僱契約書業已約定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接觸、持有、使用之機密資料均係A公司賴以經營之重要資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
詎被告甲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基於背信、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營業秘密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且為規避A公司電子郵件管理查核,在取得其不知情之外甥女乙同意後,將夾帶有A公司採購料件、價格、數量等營業秘密資料之電磁紀錄(下稱系爭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乙所任職C公司電子信箱內,甲並再請乙於收受電子郵件後,將之轉寄至其指定之電子信箱,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且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洩漏其所知悉、持有之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A公司。嗣A公司資安人員發覺有異常電子郵件寄出,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甲旋於遭發覺後告知乙將上開資料刪除。
案經A公司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後進而洩漏罪。判決意旨如下:
一、本案系爭資料為A公司營業秘密
(一)秘密性
本案系爭資料涉及告訴人A公司內部關於採購料件之名稱、說明、價格、總金額、數量、年度計畫採買策略、客戶需求、對外採購之零件交易紀錄等可用於銷售或經營之重要資訊,此有系爭資料在卷可佐,均涉及A公司內部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A公司又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自具有秘密性。
(二)經濟價值
本案系爭資料係告訴人A公司長期經驗累積,如遭競爭同業取得,將可能掌握A公司生產資訊,縮短摸索時間及耗費成本,並搶奪A公司客戶,足以造成A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並削減A公司之競爭優勢,是該等資訊自具經濟價值。
(三)A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查告訴人A公司業已於被告甲到職時要求其簽署員工聘僱契約及服務契約書,且依A公司員工聘僱契約第7點約定,被告甲於受僱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或交付告訴人A公司或他人之營業秘密予第三人,而對於A公司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又A公司員工均有個別帳號及密碼,A公司亦會依據員工之職級及所屬單位,設定個別員工所能存取之系統使用權限範圍,並非所有員工均能直接閱覽、存取A公司各部門資料,且加班需使用A公司所配發之電腦,不能自行存取檔案帶走等情,業據證人丙證述明確,並有A公司目錄服務及電子郵件系統管理程序、A公司之辦公室資訊作業安全管理程序、A公司所訂定之人員資訊安全要求及教育訓練管理程序等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告訴人A公司對於系爭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被告甲之行為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後進而洩漏罪
查被告甲原為A公司之員工,本案系爭資料均為其在A公司任職期間基於業務關係而知悉,甲違反A公司規定,於重製本案系爭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將系爭資料傳送予其外甥女乙,甲再請乙於收受電子郵件後,將之轉寄至其指定之電子信箱,爰法院核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後進而洩漏罪處斷。
- 發布日期 : 114-06-04
- 更新日期 : 114-06-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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