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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擅自重製與其職務內容無關之公司機密資訊,觸犯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

被告甲自110年8月23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任職於A公司(告訴人),擔任A公司營運管理部專員,主要負責資安稽核及總經理交辦事項等業務,並於111年3月成為A公司資訊專案「視覺化營運數據分析平台(Tableau)」(下稱T系統)楊梅廠總經理室之主要使用者,具有遠端連線A公司之T系統主機及報價系統之權限。又A公司為全球創新扣件(即螺絲)預塗技術之領導廠商,與學術界進行產學合作,開發前瞻光學技術與噴流數位模擬技術,為全球同業首創,使微小扣件得以應用於高階手機之防鬆防漏功能,目前已為全球最大專業扣件預塗加工集團,完整提供高效能、高精度、高良率之扣件預塗式防鬆、防漏、防焊渣、防鎖死、潤滑、介電絕緣等服務。

 

被告甲於110年8月23日到職時曾與A公司簽署「不定期聘僱合約」,其中第7條「保密義務」規定:「乙方(即被告甲)基於職業道德及商業保密相關法令,不論是否在職,絕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洩漏、販售、使他人知悉或持有任職期間所得知甲方(即A公司)及其往來客戶的各項業務、銷售、財務、人事、製程、配方、設計等相關之營業及技術上之機密資訊」,並於同日接受「營業秘密保護責任」職前訓練課程,再於同年8月30日及9月17日分別接受2次營業秘密法之線上宣導課程,更於110年10月6日列印A公司「營業秘密管理辦法」紙本文件,其中明定「未經許可,人員不得擅自將電子檔案儲存於個人筆記型電腦、網路硬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等外部環境」,且於111年2月15日支領A公司發放之保密義務津貼新臺幣2萬6,440元,顯示甲已充分知悉A公司對於其營業及技術上之機密資訊已採取相當保密措施。

 

詎被告甲於任職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擅自重製及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違反A公司資訊安全控管規範,且違背對A公司所負機密資訊保密與管理義務,接續於111年3月1日起,利用A公司推動T系統須先將檔案解密始能上傳該系統使用之機會,使用A公司宿舍公用電腦,透過遠端連線連結A公司前述T系統主機,下載A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檔案、逾越授權範圍而下載與其工作內容無關之營業秘密檔案等情,並將之儲存於至宿舍公用電腦中,再未經A公司同意且違反A公司訂定之機密資訊保密措施,將前開下載之檔案上傳至其於B公司租用之網路空間電子郵件信箱「fo0000000ox.net」後,再使用個人電腦連結前開電子郵件信箱後,將上開檔案再轉寄至被告甲個人所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擅自重製A公司之營業秘密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其所知悉、持有之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A公司。嗣A公司資訊部於實施例行性資安稽核時始查悉有異,經被告甲於111年5月10日配合A公司清查,始悉上情。

 

案經A公司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法院判決意旨摘要如下:

 

一、本案上開所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A公司法務人員乙、資訊經理丙、營運管理處處長丁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相符,並有A公司訂定之門禁管理辦法、資訊機房及設備管理辦法及警語標幟、營業秘密管理辦法、個人電腦使用與防毒作業標準、檔案加密系統管理辦法、被告甲於在職期間列印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文件之紀錄等文件及「被告甲下載機密檔案列印截圖」等檔案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甲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二、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負刑事責任:(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構成要件,係以上開例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而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則係因契約或授權關係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與第2款之差異,即在於有無合法權限取得營業秘密。查被告甲雖為A公司之員工,然其重製之營業秘密檔案中,報價單、銷量報告等資料,為與被告甲職務內容無關之檔案,業據證人戊證述在卷,揆諸前開說明,甲重製上開資料顯屬擅自重製營業秘密檔案,至為明確。

 

三、是核甲就擅自下載如附表一所示檔案之部分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同條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有關甲自任職於A公司期間,接續為前揭行為而涉犯前開數罪名,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重製而取得營業秘密罪處斷。

  • 發布日期 : 114-07-02
  • 更新日期 : 114-07-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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