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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未載之事項,以說明書中實施例或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

上訴人(專利申請人)前於民國98年9月9日申請「燈具散熱結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上訴人(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嗣參加人(舉發人)以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4項及第26條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上訴人嗣提出更正,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認更正本符合專利法規定,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對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遭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經原審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仍駁回上訴人之訴。

上訴人指稱:原判決錯誤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之意涵,顯有適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不當之違法。

就上述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

一、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換言之,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依申請專利範圍為準,雖得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惟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未載之事項,以說明書中實施例或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二、又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僅係專利之實施態樣之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其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應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及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參酌專利說    明書之記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三、查原判決依據系爭更正後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並審酌系爭說明書,認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界定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形狀,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之形狀為向外凸、向內凹或其他形狀,僅要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不限任何形狀,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均可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而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四、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形狀,亦即該外側形狀為一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等情,經核合於前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方法,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散熱器基座的外側曲面必須是「內凹的」方可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達到系爭專利提升散熱效果的目的,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解釋上係指「內凹外側曲面」云云,自非可採,故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圖: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0908-法律e教室第1篇-內文圖片

  • 發布日期 : 109-08-05
  • 更新日期 : 109-07-2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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