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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點閱及自動下載營業秘密檔案,難認有侵害營業秘密之主觀犯意

告訴人甲公司主張被告A於民國95年6月至106年5月任職甲公司設計驗證處特性分析部資深工程師,主要工作內容為DRAM產品之特性驗證暨分析研究。後經由甲公司前測試工程部經理B(現任大陸地區競爭對手乙公司產品工程處長)引薦,轉往乙公司任職。A身為甲公司資深員工,明知甲公司資訊安全規則暨離職後對於保持甲公司營業秘密之責,然A至乙公司到職前,為依B指示向乙公司提出DRAM專題報告,明知甲公司前員工C(現轉任乙公司工程師)所持有之本案檔案,屬於甲公司以付費方式技術移轉自丙公司之DRAM產品營業秘密檔案,非經甲公司或丙公司允許不得任意使用,A竟意圖為自己及乙公司不法利益,於106年8月31日,在大陸地區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傳輸檔案功能方式,向C索取該等違法重製並傳輸之本案檔案後,儲存於其持用之手機,進而於106年9月3日在大陸地區某處點閱該檔案,並參考使用該等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內容。

被告A經檢察官起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取得並使用他人非法竊取或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A無罪,見解如下:

一、本案檔案為甲公司之營業秘密

(一)本案檔案為甲公司與丙公司合作的技術檔案,屬於甲公司機密管理辦法第5.1.2 的Confidential文件,檔案上已標明Confidential及「丙公司機密資料與財產」等文字,具備秘密性;該檔案得縮短測試流程,為甲公司與丙公司合作之檔案,顯然具備經濟價值。

(二)本案檔案存放於甲公司與丙公司技術交流平台,須業務上有接觸者,方得透過甲公司機密文件申請辦法,依序徵得部門主管、資料建造者及最高主管同意,並經DCC審核後,才能取得該檔案閱覽權限,客觀上應認甲公司已積極為保密之措施,是本案檔案為甲公司之營業秘密。

二、單純點閱及自動下載本案檔案,難認被告A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之主觀犯意

(一)被告A於C將本案檔案傳輸至群組時,主觀上僅係「猜想」該檔案係部分用於報告,尚不知該檔案的具體內容,遑論C係以何方式取得該檔案,且若A明知C持有本案檔案而向其索取,不會於3日後始行點閱,且點閱後未為進一步參考使用。

(二)參酌一般人使用通訊軟體檢視他人夾帶檔案之日常生活經驗,實難僅因A有點閱及自動下載之動作,遽認A點閱本案檔案時,主觀上必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本案檔案屬於他人以竊取、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法方法方式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之主觀犯意。

  • 發布日期 : 109-09-05
  • 更新日期 : 109-08-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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