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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營業秘密,始得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被告A於104 年6 月22日起任職於告訴人甲公司,訴外人B、C原分別任職甲公司中國大陸從屬公司,B、C先後於106年間自甲公司從屬公司離職,B並成立乙公司,C並於乙公司擔任董事。A曾於107 年3 月23日任職甲公司期間內,經主管發現其在甲公司內超出職權範圍利用其手機拍攝專案照片,並曾以通訊軟體將內容不詳、檔案名稱為「RZ000000000 金型事前協議內容」之文件,傳送至B所使用之帳號,甲公司即禁止A繼續參與測距儀研發。

A於107 年8 月24日離職後,甲公司人員發現A試圖利用其住處之網路登入甲公司原配發予A使用之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未果,並發現乙公司官網上亦有激光測距產品後,清查甲公司電子郵件伺服器,進而發現A曾於任職甲公司期間,以A之公務信箱將甲公司營業秘密檔案傳送至B所使用乙公司配發之電子郵件信箱;又曾以A之公務信箱,將甲公司營業秘密檔案傳送至A之外部私人電子郵件信箱,甲公司爰提起侵害營業秘密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甲公司並未對系爭檔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系爭檔案非屬營業甲公司營業秘密,判決A無罪,見解如下:

一、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

二、甲公司檔案管理、保密情形,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一) 從相關證人證詞及證物,可知甲公司就檔案是否認定為機密,並未經過資訊單位分級管理、保存,而係由工程師或研發人員決定,且自證人D(甲公司資訊課課長)無法判斷系爭電子檔案是否註明機密或被告A是否為各該檔案所屬專案成員以觀,可見上開電子檔案存取時未設定機密等級或限閱名單,亦足徵標明為機密與否之效力並非明確。

(二) 甲公司雖有設定部門間各自伺服器權限、配發公務電腦及限制USB 存取,然事實上公司人員經過申請帳號密碼程序而取得使用公務電腦、電子信箱、部門伺服器及對外收發電子郵件之權限後,即得讀取其並未參與之專案資料,亦得自行對外發送電子郵件夾帶檔案,或攜帶自己的個人手機或電腦至公司設定ip位址後登入帳號密碼而下載檔案,公司就電子郵件收發除設定若干競爭對手攔截名單外,其餘不會攔截,亦無檔案大小以外之限制,僅會留存紀錄及備份。

(三) A之主管於107年3月26日即懷疑被告A可能涉有洩密行為,然被告於107年8 月24日離職,甲公司卻全未就此為任何離職異常清查,迄至107年10月間始因發現A嘗試登入之紀錄及乙公司之存在而為清查。則綜合上開實際檔案管理、保密情形,考量甲公司係上市公司,其單僅106年之合併營業收入即達新臺幣187億元,復有眾多關係企業,規模非一般小型公司可比,實難以認甲公司按其人力、財力,業已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甲公司主觀上欲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甲公司內部管理規章、與員工之保密合約、內部營業秘密課程及門禁管制,難以認定甲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一) 甲公司設計管制程序、圖面管制程序及記錄管制程序等文件之左下角均有「2018/11/20」等日期之打印;而甲公司區域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辦法、資訊安全管理辦法、電子郵件管理辦法、機密文件分類管理辦法、門禁管制辦法、員工管理程序、機密管制程序等文件均為第一版,其文件封面上承認、檢印及作成等欄位均係空白,則甲公司所謂上開保護措施是否確於本案案發期間即已落實執行,不能認定,不足認係本案之合理保密措施,反更徵甲公司於案發時確可能就其主觀上認定之營業秘密未採取類如上開各程序文件所列客觀上有效保密之積極作為。

(二) 被告A雖在甲公司任職之初,曾簽署員工聘僱保密暨競業禁止合約,而承諾於受僱期間,就甲公司認為具有機密性或依約對第三者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被告A曾參與RD新人專利教育訓練課程「專利提案及申請流程及專利基本概念」,其中有若干投影片講述營業秘密;另甲公司訂有公司規章,就人員保守業務或職務上之機密、攜帶手機進入生產職場、散布或洩漏機密之資料資訊等行為有所規範。惟甲公司客觀上實際之檔案保密情形既如前述,縱有上開合約、課程及規章,無非僅係一般性規範,仍難認甲公司已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執行基本之合理保密措施。

(三) 公司設有門禁管制,其主要目的在於人員進出管理及員工安全維護,此為稍具規模之公司即有之通常管制措施,以甲公司規模而言,亦難認甲公司得單純以門禁管制作為合理保密措施。

  • 發布日期 : 109-12-05
  • 更新日期 : 109-12-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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