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原告(系爭專利權人)前於101年12月24日申請「氣墊床之壓力感測裝置」(附圖)新型專利,經被告(智慧局)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舉發人)以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提出更正,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乃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而為「請求項1、3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重要爭點: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而無法據以實現?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

一、 按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說明書作為技術文件,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而申請人能據以主張該發明。因此,說明書形式上應敘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等;其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二、 經查,本件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使第一及第二管體產生「壓力差」之操作,主要係以第一及第二管體充氣至一定壓力後,再透過氣體控制機構「釋放」第二管體之氣體使感測單元得以偵測第一與第二管體的壓力差,進而判定出氣墊床所承載之壓力重量,此觀上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頁中文新型摘要…之內容即明。

三、 然,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實施方式】第6至19行,對於壓力差以及測重係另以第一及第二管體充氣至一定壓力後,再透過氣體控制機構「停止」對第二管體充氣,開始偵測第一管體的壓力,且依據第二管體停止充氣前後之氣壓,偵測出第一管體之變化狀態,使壓力感測單元可偵測第一與第二管體之壓力差,進而正確判定氣墊床所承載之重量。

四、 而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第6至19行為「操作方式」之敘述,第21至26行則記載「綜上所述」,該等前後文敘述方式明顯係屬同一實施方式,故原告仍主張「釋放」氣體與「停止」充氣係屬不同實施方式,顯非可採。因此,系爭專利說明書就同一實施方式卻記載不同之操作方式以取得壓力差作為測重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顯然有前後敘述不同、相有矛盾之處,難認已具體明確且充分揭露。

五、 況且,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所載有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但無論是「釋放」氣體或「停止」充氣之實施方式均不明確而未充分揭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從而,系爭專利說明書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而無法據以實現,故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圖:

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

  • 發布日期 : 110-01-05
  • 更新日期 : 110-01-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310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