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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廠商未經同意,抄錄與維修無關之他公司機臺內部製程參數,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

甲公司為荷蘭乙公司在臺代理商之一,負責銷售乙公司ALD 系列之鍍膜機及裝機、維修等事宜,並須與其他設備商、代理商競爭客戶訂單,且以機臺成交價格之抽成及維修保養等服務費用為甲公司之獲利來源;被告A、B分別為甲公司設備製程副理及營運總監、工程師。告訴人丙公司因業務需要,向甲公司購買ALD 系列之鍍膜機,編號為ALD-D02(下稱D02機臺),並因應客戶之需求自行研發生產之製程參數,在該參數經過客戶認證後,設定於D02機臺內,投入生產。

丙公司後因業務需求,再度向甲公司購買ALD 系列之鍍膜機,編號為ALD-D03(下稱D03機臺),另約定由B陪同乙公司之技師,至丙公司廠房為D03機臺安裝自動化連線功能;詎料,A於B至丙公司廠房為D03機臺安裝自動化連線功能前晚,以通訊軟體指示B趁進入丙公司廠房工作之際,抄錄D02機臺之製程參數,B遂於隔日進入丙公司廠房,趁丙公司員工及乙公司技師忙於D03機臺自動化連線功能安裝事務時,獨自前往正在進行產品生產之D02機臺,並打開D02機臺之操作介面,將該機臺內之製程參數抄錄至其預藏之隨身記事本內。

B未經同意抄錄D02機臺內製程之行為經丙公司發現後提起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A、B抗辯其抄錄D02機臺參數只是要備份紀錄,以作為日後機臺維護之參考,並解決丙公司D03機臺有關鍍膜均勻度等問題,沒有要竊取,亦非作為營利使用,故無竊取營業秘密之犯意、不法所有或損害丙公司利益之意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A、B二人共同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見解如下:

一、D02機臺製程參數為丙公司營業秘密

(一) 丙公司購買D02機臺時雖有原廠參數,但該參數存有均勻度不好等問題,無法應用在丙公司之產品量產上,因此丙公司自行研發符合客戶需求之製程參數,該製程參數可以使生產之產品規格趨於一致,且達到原廠參數2倍之生產效能;足認D02機臺內之製程參數係丙公司為獲取客戶之訂單,而投入相當人力、經費等資源研發後所獲得,嗣後亦經客戶之認證而應用在商品之生產上,該參數自非屬業界可輕易取得之資訊或一般人可任意取得者,且丙公司藉此取得客戶之訂單而獲取龐大之商業利潤,衡諸一般常情,丙公司自不願任由其他競爭同業知悉該製程參數,因此,D02機臺內之製程參數,為丙公司具有經濟價值之技術性營業秘密。

(二)丙公司廠區設有門禁管制,禁止攜帶手機、照相機、SD卡、USB,D02、D03機臺上之USB 孔處於密封狀態,操作介面也設有密碼,外部人員要進入廠區都必須要經過身分認證,並由丙公司人員陪同才可接近廠區內之機器設備,廠區內並裝設監視錄影器,堪認丙公司對上開D02機臺之製程參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二、被告A、B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之客觀犯罪行為及主觀故意

(一)丙公司係為完成D03機臺之自動化功能連線,遂請甲、乙公司派員進廠安裝與設定,惟自動化功能連線安裝與設定無需參考D02機臺之製程參數設定;且D03機臺均勻度不均之問題,丙公司早已自行解決,無須甲、乙公司派員處理。

(二)依據相關證言可知,被告A、B抄錄D02機臺之製程參數之目的係將該等參數資訊作為自身及甲公司之數據資料庫使用,以便日後其等或甲公司協助其他客戶做機臺之參數設定,進而與其他設備商或代理商競爭而獲取更多潛在客戶之訂單。職是,被告A、B明知D02機臺之製程參數為丙公司之營業秘密,僅能在有特別需求之情況下,依照丙公司之規定,取得丙公司有權限之人之同意及在該公司之人員陪同下獲取該等資訊,並在該公司內部使用;竟規避丙公司上揭合理保護措施,利用進廠進行D03機臺自動化功能安裝之際,擅自抄錄上開製程參數,使原本儲存於丙公司內部之資訊,被非法外洩至其管制之範圍以外,致該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受到破壞,益徵被告A、B具有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

  • 發布日期 : 110-02-05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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