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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輸入他人之帳密,以重製他人之營業秘密,構成「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

被告A原為告訴人甲公司之工程師,自98年至106年間,以訴外人B(時任甲公司電力部經理)之帳號密碼,登入僅有高階主管可瀏覽之資料夾下載屬廠房、無塵室、超純水供給之使用與規劃設計,及相關技術說明書等17項甲公司營業秘密檔案,並儲存於甲公司配發予其使用之桌上型公務電腦硬碟。

A之行為遭甲公司發現後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起訴A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被告A對於上述犯行皆坦承不諱,惟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A係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見解如下:

一、「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係以被告「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並「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為要件;而被告A並非高階主管,本案17項營業秘密檔案既為「Confidential」或「Internal Use」等機密等級,非屬被告A職務上所能知悉或持有者,自應不構成該款之罪。

二、A於任職甲公司之初即簽署員工聘僱承諾書、正確使用公司電腦資源同意書,且A明知任職期間應遵守甲公司資安管理規範,卻無故輸入高階主管B 之帳號密碼,下載17項甲公司營業秘密檔案,應屬擅自重製營業秘密之行為,應以「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論處。

  • 發布日期 : 110-05-05
  • 更新日期 : 110-05-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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