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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數字「101」於購物中心等服務有後天識別性

3.法律E-2(商標)

參加人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101」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及第41類服務,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93740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29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所規定不具識別性之情形,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於109年2月24日中台異字第107081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意旨如下:

一、 系爭商標無先天識別性:
單純阿拉伯數字「101」非新創詞彙,其為數字或計算之表徵,屬社會公眾得自由使用之習見或通常既有詞彙,相關消費者無法藉由「101」而聯想商品或服務來源,該數字不具先天識別性。系爭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101」所組成,應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 系爭商標具後天識別性: 
參加人「TAIPEI 101」、「台北101」官網資訊、百貨/名品/美食等購物相關刊物及廣告宣傳資料、觀景台相關資訊及與臺北101大樓有關煙火秀、登高賽、攝影賽、社會公益及慈善活動之相關報導等證據資料,不乏將「TAIPEI 101」、「台北101」稱為「101」,是「101」已成為相關消費者知悉之表徵,「101」在新聞媒體已有高密集度之曝光率,並受到社會大眾高度注意,以現今電子媒體發達、網際網路之涵蓋率,資訊散布快速,應認相關消費者心中已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之印象,已將系爭商標「101」與參加人使用於購物中心、提供觀景台之觀景服務及舉辦娛樂活動、運動競賽等服務產生連結,而具有單一來源特徵及吸引力,新聞媒體報導直接將「101」視為參加人之表徵,不限僅以「TAIPEI 101」、「台北101」稱呼參加人。是系爭商標「101」經參加人廣泛行銷使用於其指定之服務或商品,其於系爭商標核准審定即107年7月30日時,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參加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三、 原告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上字第236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

  • 發布日期 : 110-06-05
  • 更新日期 : 110-05-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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