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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利用自己在前公司完成的著作,可能會侵權?

小巫在大學畢業後就在某家廣告公司從事平面設計工作。工作了一兩年後她轉換跑道到某保險公司的臺北服務處上班,有一天公司為了畢業季舉辦企業聯合徵才活動,需要製作宣傳海報,她想起以前在廣告公司時因業務需要也有設計過類似的主題,於是就拿先前作過的圖檔將文字修改後就直接印製成海報,除了打算張貼在會場及印在傳單上現場發放外,還在活動前就先把海報圖檔上傳到公司臉書粉絲頁藉以吸引畢業生參加。結果竟被前東家發現,認為這樣侵害了該公司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要求保險公司撤下。這讓小巫覺得不解,明明是自己設計的海報為什麼不能用呢?於是她撥了智慧局的著作權諮詢專線…

智慧局人員表示,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下,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創作,有關著作權的歸屬須視受雇人與雇用人(公司)有無約定,如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諮詢後小巫才想起,當初廣告公司與她對於任職期間就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權歸屬,雙方並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上的約定,因此依上述規定,原來美術圖檔的著作財產權是歸屬於前東家廣告公司所有。而小巫印製海報、傳單及上傳網路的行為,就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還是要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廣告公司)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合法利用。最後保險公司決定,為了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只好請小巫趕快再重新設計海報了!

  • 發布日期 : 110-07-05
  • 更新日期 : 110-06-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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