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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原告107年1月12日以「心臟健康狀態分析與管理結合行動應用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不予專利(下稱系爭申請案,附圖1)。原告不服,於108年4月15日申請再審查,並於同年6月24日及109年2月17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該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認本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核駁專利再審查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重要爭點:引證1(附圖2)是否有反向教示而無法與引證2(附圖3)結合?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

一、經查,原告雖主張依引證1之說明書【0016】相關段落記載引證1發明係基於便利、急迫之目的,利用一隻行動通訊裝置內部之加速度計與陀螺儀進行心震圖(SCG)之量測,並且量測時無需其他任何裝置,故據此主張引證1為反向教示,而無法與引證2相互結合。

二、惟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然經參考引證1圖7所揭整體訊號感測流程,其中包含步驟703(行動裝置之加速器紀錄心圖SCG訊號)、步驟705同步紀錄心電圖ECG訊號、步驟707傳送欲分析的SCG以及ECG信號、步驟709至711進行後續分析計算。因引證1既已明確揭示有SCG訊號及ECG信號之偵測、分析及計算方式,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結合並應用至引證2偵測SCG訊號之相近技術上。

三、復查,引證1採用「單一行動通訊裝置」偵測SCG及ECG信號部分,因引證1亦揭示有其他習知技術,所述實施方式僅為引證1所例示之較佳實施例,係用以強調其功效者,當不得以引證1較佳實施例逕自認定引證1已「排除」與其他習知技術(包含引證2)等之結合可能性,故原告主張反向教示之主張,尚難採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圖1: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

4.法律E-專利1

附圖2:引證1主要圖式

4.法律E-專利2

附圖3:引證2主要圖式

4.法律E-專利3

  • 發布日期 : 110-08-05
  • 更新日期 : 110-07-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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