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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訊具經濟價值之判斷,不因資訊所有人有無實際使用該資訊受影響

告訴人甲公司係以設計、製造、生產電動精密滑台為主要業務,研發部門繪製之產品細部零件圖載有許多生產零件之尺寸公差、材料、工法(例如熱處理、研磨方式等)等生產參數,被告A因任職於甲公司之研發副理,而得以存取上述零件圖。中國大陸乙公司之B因有意使乙公司發展生產電動精密滑台業務,卻在相關設計圖面之技術上,欠缺相關經驗與基礎,更缺乏進階產品製程之技術經驗,遂唆使A利用甲公司現有產品之零件設計圖,重製後稍微修改為乙公司之零件設計圖,並將甲公司前開細部零件圖之資訊,複製在乙公司之零件圖面以加速產品製程。
A於任職甲公司期間,即將甲公司細部零件圖之營業秘密,藉由出境到中國大陸之機會交付給B,或以微信上電子傳輸方式,提供給B;A自甲公司離職前,意圖將甲公司資料帶去中國大陸使用,而將甲公司當時各種型號之電動精密滑台細部零件圖檔案,複製在自己之筆電等私人儲存設備中,並於離職後至乙公司任職,接續以複製、修改甲公司檔案,或是參考甲公司檔案重新繪製,引用甲公司生產公差與製造流程等資訊,為乙公司繪製電動精密滑台之設計圖。

案經甲公司發現中國大陸市場充斥類似甲公司之產品,低價販售,檢視被告A任職甲公司期間所使用PC電腦,發現有乙公司型號產品之檔案紀錄,爰提起告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A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見解如下:

一、 甲公司對細部零件圖所含公差、製程之資料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甲公司細部零件圖只有研發人員可以使用自己的電腦進去看,而且登入、登出都會有管理;如果交給員工或外包廠商生產,皆會將不必要洩漏的部分遮掩,已對上述公差、製程之資料確實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 甲公司細部零件圖所含公差、製程之資料具有秘密性

甲公司所提細部零件圖,經送鑑定之結果,其細部零件圖就平行度、垂直度、對稱度、真直度、平面度所示之公差,以及其他送鑑定事項之文字內容,在一般正常情形下,應屬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範圍,故具有秘密性。

三、 甲公司細部零件圖所含公差、製程之資料具有經濟性

(一)有關經濟性,即產業上利用價值部分,此「經濟性」要求較寬,僅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亦屬之,不因甲公司有無實際使用而受影響。即使是甲公司多年前推出的低階產品,只要市場上仍然有需要,市場上還是有公司繼續在生產這種入門、低階產品,該資訊仍然有一定利用價值。

(二)甲公司細部零件圖上面有各零件生產公差,製造流程等之相關資訊,是甲公司研發成果,用於生產、銷售,且為公司營運之基本與依據,牽涉安全與成本。上述公差值是經過設計師與生產線多年溝通協調出來的結果,而且製造流程是歷年經驗來得到的最佳結果,究竟是先熱處理再加工?還是先加工再熱處理?本來就是寶貴經驗的累積,如果中國大陸廠商才剛要跨入這個產品領域,可以直接參考臺灣廠商的經驗,省去自己摸索的時間,大大提高產品良率,所以上述資訊當然是有產業利用價值的資訊。

四、 被告A於離職前及離職後,以擅自重製方式,侵害甲公司之營業秘密,並洩露給乙公司,為乙公司生產與甲公司相類似之產品,以低價競爭方式,搶走甲公司的市場,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110-08-05
  • 更新日期 : 110-07-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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