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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上訴人前於民國99年4月21日申請「觸控式行動設備金融看盤軟體之價量統計價位標記顯示之裝置與方法」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如附圖)。嗣參加人(舉發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上訴人審查,為「請求項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原審)審理後,仍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上訴人指陳:原判決錯誤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任意組合」之意涵,顯有適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錯誤之違法。

就上述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 

一、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參考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

二、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三、經查,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6記載「……依據該價量資訊選取『至少一個』標記檔次,該標記檔次係包含以下檔次之『任意組合』:一現價檔次、一最高價檔次、一最低價檔次、一開盤價檔次、一昨日收盤價檔次,並產生一價位標記於該標記檔次……」等語,說明書第10頁…為系爭專利一實施例,揭露在價量統計視圖中,以5種價位標記分別標記於5個不同的標記檔次,說明書第12頁…為系爭專利另一實施例,揭露在價量統計視圖中,當不同的檔次之值相同的時候,可將複數個標記顯示於相同的檔次等情,為原審依法所確認。

四、承上,其中選取「至少一個」標記檔次係指選取一個或複數個標記檔次,而「任意組合」係指現價檔次、最高價檔次、最低價檔次、開盤價檔次、昨日收盤價檔次中至少符合一個檔次以上,證據2所載即是選取2個(19.20及18.75)標記檔次,其一為現價檔次,另一為昨日收盤價。由上述兩實施例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任意組合」即包含一個以上等情,業據原審論明,核無不合。

五、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3或說明書第14頁記載「……僅標註一現價標記,亦能滿足使用者之需求…現價標記亦可採用一特殊欄框線標記……或者是以不同之顏色、字體、字體大小標註現價之文字……又或者是以不同顏色、粗細紋路之量能長條圖予以標註現價標記」等語,原審據此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而論述若系爭專利請求項1任意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檔次的任意組合,且上訴人於準備期日庭提簡報第13頁主張「顏色標記無法表示兩種(或以上)之標記檔次」,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不同之顏色、特殊欄框線標記如何呈現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檔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整體記載內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讀說明書後,應會認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任意組合」即包含一個以上,自無再參酌外部證據為解釋之必要等情,並無違誤。

六、綜上,上訴意旨主張:參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與劍橋辭典,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任意組合」係指2個或2個以上檔次的任意組合,而不涵蓋「單一」之情形。原判決在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之情況下,僅憑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有「標記檔次含一個檔次」之實施例 ,逕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6「任意組合」係指「包含一個以上」,顯然違反「禁止讀入原則」之意旨。原判決錯誤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任意組合」之意涵,顯有適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錯誤之違法云云,核屬其一己主觀之見解,要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從而,上訴論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圖: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4.法律E-1-專利

  • 發布日期 : 111-06-05
  • 更新日期 : 111-05-27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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