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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臉書貼文、圖片內容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文字涉及侵害商標權之判斷

商標圖示 說明
商標 註冊第 01325383 號
第 041 類:音樂之演奏,歌劇、話劇之演出,…,現場演奏或表演,管弦樂隊表演服務,演藝人員演出服務…等服務。

本案的原告文生音樂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狂美交響管樂團承攬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19桃園管樂嘉年華-維也納銅管七先生表演案」(下稱系爭標案)後,為履行系爭標案及作為系爭樂團之表演介紹用途,未獲得原告同意或授權下,使用原告所有之系爭著作、系爭商標,並交由不知情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登載於其所舉辦桃園管樂嘉年華之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及桃園市文化局官方網站,亦自行使用於被告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及商標權。
摘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如下:

一、 本案系爭著作文案內容為「1992年成立的維也納爆笑銅管七先生,團名直譯為『麥諾契爾銅管樂團』(Mnozil Brass),以自創搞笑的音樂劇風格詮釋於世界聞名,擅長將觀眾與表演者緊密結合,共同享受”玩音樂”的樂趣」等文字。該團開創全新的音樂市場,在歐洲極具盛名,2004年於倫敦Royal Albert Hall吸引4000人欣賞,一年超過120場演出……。七位維也納音樂玩家,以三把小號、三把長號及一把低音號樂器演奏為主軸,穿插舞蹈、歌唱及戲劇等多元的演出,融合樂聲、笑聲及掌聲貫穿全場,全新的演出型態,顛覆樂迷對音樂會的觀感。

二、 桃園管樂嘉年華官方網站、被告官方臉書粉絲專頁貼文及圖片、桃園管樂嘉年華官方臉書粉絲專頁貼文、桃園市文化局官方臉書粉絲專頁貼文,雖有「爆笑銅管七先生」或「銅管七先生」之文字,然上開網路貼文及圖片內容均係關於系爭樂團之介紹及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之宣傳,該網路貼文既然為宣傳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則其內容介紹參與活動之系爭樂團,必然會使用國人熟知之樂團名稱即「爆笑銅管七先生」或「銅管七先生」之文字。就被告官方臉書粉絲專頁、桃園管樂嘉年華官方臉書粉絲專頁、桃園市文化局官方臉書粉絲專頁所登載之貼文及圖片整體觀之,「爆笑銅管七先生」或「銅管七先生」於全文內容之排列位置、方式均非顯著,僅是介紹系爭樂團所使用,並無將之作為表彰被告或其與系爭樂團間關聯性,被告顯無將上開文字作為商標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之意。

三、 本件網站、臉書貼文、圖片內容使用系爭商標文字的情形,應屬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合理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此部分不構成商標法第68 條或第70 條之侵害商標權。至於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以重製之方法將系爭著作交付他人宣傳使用,業已侵害原告就系爭著作之重製權,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則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111-07-05
  • 更新日期 : 111-06-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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