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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原告甲公司起訴主張,系爭模具與其產品設計圖、電腦設計圖檔及結構圖紙資料等全部有關開制模具的設計,屬甲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系爭模具所生產之產品應為甲公司獨家所有,他人除經甲公司同意或授權使用系爭模具或購買「甲公司生產之產品」外,無生產或取得以系爭模具生產之產品之可能。

甲公司曾與被告乙公司簽立訂購模具合約書,約定由乙公司為甲公司開制模具;乙公司為甲公司開制的全部產品模具,乙公司不得對外販售外流,且乙公司應嚴格為甲公司保密全部開制模具的設計、結構圖紙資料及開發產品公司名稱;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口頭承諾不會偷壓鑄甲公司之模具。然甲公司於購物平台發現訴外人丙公司所販售之方向盤,與甲公司生產之產品相同;甲公司從未同意或授權他人使用系爭模具,亦從未與丙公司有任何業務往來,顯見甲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業經乙公司使用或洩漏予第三人,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請求乙公司給付因免設計、調整、測試,即得直接享有系爭模具之設計資訊,而獲有節省制模總價格73萬5,000元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定甲公司未特定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之內容及範圍,駁回原告之訴,法院見解如下:

一、 按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始足當之。甲公司既主張其所有之營業秘密遭被告公司使用或洩漏予第三人,則甲公司應特定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之內容及範圍。

二、 本件甲公司起訴主張:「系爭模具暨與其產品設計圖、電腦設計圖檔(2D及3D圖檔)及結構圖紙資料(下合稱系爭設計圖紙)等全部有關開制模具的設計,應屬原告所有之營業秘密」,然此等主張並未陳明所謂「資訊」之具體內容。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發函促請甲公司特定營業秘密之具體內容並陳報法院,甲公司民事準備狀仍未具體特定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內容,更未提出系爭模具或系爭設計圖紙。

三、 縱甲公司提出系爭模具及系爭設計圖紙,其仍應特定陳明所主張之營業秘密(資訊),因特定資訊既為甲公司主張之營業秘密,則何謂及何以係其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自應由主張擁有營業秘密之甲公司予以陳明,而非由司法審判機關在該等資訊所載之載體為其尋覓特定。

四、 甲公司民事準備狀並未載明營業秘密之內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言詞辯論期日加以訊問確認時,甲公司仍未指出營業秘密之內容;甲公司既未特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則其主張營業秘密遭被告公司侵害云云,自無理由。

  • 發布日期 : 111-08-05
  • 更新日期 : 111-08-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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