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歌唱比賽的著作權問題
為了歡慶中秋節,幸福里里長決定舉辦第一屆中秋歌唱大賽,聯絡里民之間的情誼。比賽資訊一公告,就收到如雪花般飛來的報名表,里長覺得非常開心,但在整理參賽者的報名曲目時,里長突然想到,這樣利用他人歌曲的行為,會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呢?
經過諮詢智慧局的同仁,同仁向里長說明,歌唱比賽的參賽者於現場演唱歌曲,供不特定人聆聽,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但智慧局同仁也進一步說明,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果幸福里的中秋歌唱大賽,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就可以在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喔!
- 發布日期 : 111-09-05
- 更新日期 : 111-09-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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